执行中国银行岳阳分行与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外人熊燕,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37号408房。身份证号为430104196412272570。 委托代理人虢光辉,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身份证号为430624197112206114。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岳阳分行。
被执行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
院在执行中国银行岳阳分行与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熊燕对本院(2004)岳中执字第50-20号、(2008)岳中执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熊燕称其“合法取得的标的物所有权,已使用多年,行使了处分权,上述裁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提供了以下五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以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为甲方,熊燕为乙方,于2000年8月15日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于1993年3月借熊燕人民币230万元。几年来因公司无力偿还,截止至2000年8月8日止,本息共计634万元。其中扣除房款47万元,尚欠人民币587万元。现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自己所属中山市坦洲镇金香花园一期工程厂房A栋3-5层,共计3层,每层面积1643.75平方米,共计面积4937.25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980元,共计人民币4832625元。住宅63栋2C、60栋6A、6D共计3套住宅,面积每套102.53平方米,共计面积307.59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2000元。共计人民币615180元。总计价格5447805元,用以抵偿甲方所欠乙方的所有债务。
2 、乙方如需办理房产权证,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协议上面熊燕签了名;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的负责人瞿总生签了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也在协议上盖了公司印章,但无任何人签名。
第二组证据:以熊燕为甲方,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乙方,于2006年5月7日签订的一份《厂房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将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名下的中山市坦洲镇金香花园一期工程厂房A栋3-5层,共计3层,以2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燕在协议上签了名;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灿铨在协议上签了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见证方也在协议上盖了公司印章,但无任何人签名。
第三组证据:案外人熊燕收取转让款的证据:
1、收据3份,第1份为熊燕收到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厂房转让款80万元,并附有陈灿铨2007年9月12日汇给熊燕80万元的汇款凭证,收据时间为2007年9月13日;第二份和第三份为熊燕对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各100万元的收据,无任何说明。
第四组证据: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永照于2007年1月9日签订的一份《合同书》,该合同的内容为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从熊燕处购买的厂房租赁给余永照经营的条款,用以证明案外人熊燕已实际占有该房产,并将其转让。
第五组证据:涉案厂房所交纳的水电费收据12份。
基于以上情况,案外人熊燕请求中止执行该系列裁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26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实物作价800万元,另一股东为湖南省天惠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200万元。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出资的实物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原名称]与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1996年12月11日作出的(1996)经初字第636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金斗湾的五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转让至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地上建筑物截至本院处置时止,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