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全勇与阳圣良拖欠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申请执行人尹全勇,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辰溪县人,本县气象局职工,住本县辰阳镇中山路8组。被执行人阳圣良(又名欧阳圣良),男,1960年7月3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本县修溪乡木洲村2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08)辰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8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08)辰民一初字第504 -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阳圣良承修本县柿溪乡象子鼻至梓溪口,桥头乡羊子田至岩桥垅通畅工程在辰溪县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 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阳圣良在辰溪县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 800元的扣留;
二、提取阳圣良在辰溪县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 800元至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长梅 永 忠
审 判员陈 兆 龙
审 判员蔡 均 霖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 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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