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军分区招待所与汉中市中医院南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21日13:2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汉中军分区招待所与汉中市中医院南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汉中民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军分区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张杰,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琳,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中医院南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负责人马小明,该卫生服务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建泉,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阴勇,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中,该院医务科科长。
  上诉人汉中军分区招待所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7)汉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5年3月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租用座落在汉中市司法路汉中军分区所属由汉中军分区招待所负责管理的南院大楼,建筑面积为2835平方米。房屋质量为砖混结构,主要用于医疗服务。租赁期3年,自2005年4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每年租金25万元,租金按年缴纳,第一年租金于合同签订当日付15万元,当年9月1日付10万元。以后每年租金按合同生效对应日前10日内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对楼内房屋装修必须征得原告同意,装修费用由第一被告负责,合同期满后,无偿交给原告。大楼外院子在不影响原告工作的情况下,第一被告无偿使用,如因原告需要改造大楼前面院子而减少院子的使用面积,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考虑第一被告长期投资利益,本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租用的,原告应保证第一被告续租,本合同顺延。顺延期限超过二年租金另议。同日被汉中市中医院出具证明证实南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及负责人马小明同志是我院派出机构也是国家认可的合法医疗机构。合同签订后,第一被告依照合同约定交清了第一年的房租,并投资装修,购置设备经营。2005年8月由于天汉大道扩建,汉中路全程封闭,第一被告处于停业状态。2005年11月原告对南大院院子进行开发建设将大楼大门全部堵住,造成第一被告无法营业。2005年12月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合同》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双方约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原告将南院大楼西面房屋以年租金8万元租给第一被告使用并同意第一被告在一楼西面需建大门和门面,并将一楼西南侧第一间房屋无偿给第一被告使用。2006年3月20日原告催收租金,当日第一被告给原告申请要求减免房租。2006年7月8日原告书面答复不同意减免房租。2006年10月8日、12月24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第一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回复要求减免2005年8月至2006年10月期间的房租。2007年3月10日原告书面通知第一被告减免四楼西侧恢复修建两间房屋3万元,其它4万元。第一被告未同意,双方协商未果。
  原审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所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天汉大道扩建及原告将原租赁的南大院院子用于开发建设将第一被告大楼大门全部封堵,确给第一被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第一被告要求减免租金,原告于2007年3月书面同意减免部分租金,考虑第一被告长期投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予继续履行。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清偿拖欠租金33万元及书面同意减免租金7万元应予支持。被告汉中市中医院南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属被告汉中市中医院的派出机构,故被告汉中市中医院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决:
  一、原告汉中军分区招待所与被告汉中市中医院南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继续履行。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