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一团与新疆阿克苏塔里木棉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棉花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21日15: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一团与新疆阿克苏塔里木棉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棉花买卖合同纠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新兵民再字第000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一团,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金银川镇。
  法定代表人:田长青,该团团长。
  委托代理人:马爱芝,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阿克苏塔里木棉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新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洪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春,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国玉,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一团(简称一团)与新疆阿克苏塔里木棉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塔棉公司)分期付款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6日作出(2001)农一法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塔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新兵民二终字第0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0日作出(2002)农一法民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及(2002)农一法民初字第08号驳回塔棉公司反诉一团的民事裁定。塔棉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2003)新兵民二终字第006号、006-1号民事裁定,分别驳回一团的起诉及塔棉公司的反诉。一团不服,于200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5年7月4日、10月28日作出(2004)新兵民监字第090号民事裁定及补正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5年9月20日、200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农一法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认定:1998年11月29日至1999年1月25日,一团向塔棉公司销售棉花6014.503吨。2000年6月23日,双方经清算,塔棉公司欠一团棉花销售打包、包装、组织费合计935268.43元。2000年8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给阿克苏地区棉麻公司(现塔棉公司)出具一份“特此说明”,内容为:“1999年中华棉花总公司在最后与我公司结算中,将95年至98年度调运的周转棉和出疆棉未转储库存的棉花,比照已转储发生亏重、降级的比例,测算出这部分库存棉花亏重、降级金额,中棉扣我公司款后,我公司扣全疆各棉麻公司5.1亿元,其中扣阿克苏地区3227万元,由于具体的产地、批次不详,我公司只能按95-98年度各地调入我公司各二级站的数量占调入量的比例分摊这部分亏重、降级款,你公司可据此向产地分摊。”自治区棉麻公司以该说明扣塔棉公司3227万元的棉花亏重、降级损失款,并说明塔棉公司可据此向产地分摊损失。塔棉公司依据自治区棉麻公司的上述“特此说明”,反诉诉称一团应赔付其1995年度至1998年度棉花的(按供棉批号计算)降级损失3275754.29元,亏重损失114469.17元、崩包损失20865.39元(1996年39件、997年511件),无批号按比例分摊计算的棉花降级、亏重损失1871526.43元,合计共
  5282615.28元。对此,一团不予认可,塔棉公司还反诉诉称一团尚欠其1997年度遗留的棉花降级、亏重差额款30190.62元,一团认可。又查,塔棉公司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于1997年至1999年先后下发的107、98、4、50、58号文件,从一团历年销售给其的棉花当中,已扣除一团1995年度棉花降级、亏重款751322.55元,1996年度棉花降级、亏重款11659.19元,1997年度棉花降级、亏重款653717.47元,1998年度棉花降级、亏重款36196.69元,总计扣款为1557827.90元。该判决认为,塔棉公司欠一团棉花打包、包装、组织费935268.43元至今未履行的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一团要求塔棉公司支付该欠款且赔偿利息损失43104.4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塔棉公司反诉称一团尚欠其1997年度遗留的棉花降级、亏重差额款30190.62元,一团认可,且证据充分,塔棉公司要求一团支付30190.62元的反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塔棉公司以自治区棉麻公司出具给其的一份“特此说明”,反诉一团赔付其1995年度至1998年度棉花亏重、降级损失合计5282615.28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一、棉花集团公司偿付一团欠款935268.43元,利息43104.45元,本息合计978372.88元;一团偿付塔棉公司欠款30190.62元;驳回塔棉公司反诉一团赔付其5282615.28元棉花降级、亏重损失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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