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与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住xxx。
法定代表人:冯益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杰,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凡胜,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宋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俭,山东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桂芹,山东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崂山区国土局)与被上诉人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太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作出 (2004)鲁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崂山区国土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崂山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罗杰、孟凡胜,南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俭、马桂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23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在澳大利亚举办“青岛日”招商活动。在招商活动中,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段家埠村与澳大利亚南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开发“澳大利亚旅游观光度假村”联建合同书》,青岛高科园管委会副主任张运平作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段家埠村授权代表,澳洲南太资源开发集团公司首席执行官作为澳大利亚南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周嘉宾作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段家埠村证人代表,澳洲本市政厅议员派克柯?顿作为澳大利亚南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证人代表,分别在合同上签了字。
2001年8月15日,崂山区国土局与南太公司、澳大利亚南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青崂土预字(2001)第18号《青岛市崂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协议》。该协议约定:土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段家埠村,土地面积为2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为每亩21万元,总计金额为6300万元,土地规划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南太公司和澳大利亚南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凭本协议办理企业设立等手续,在预约有效期内,与崂山区国土局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
2001年10月11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以商外资青府字(2001)0820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意成立南太公司。该批准证书载明,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年限为十年,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澳大利亚南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青岛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青岛福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青岛高科工业园竟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经营范围: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段家埠村,依据青崂土预字(2001)第18号文确定的300亩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及房屋销售等业务。2001年11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南太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2年1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发展计划局依据南太公司的申请,下发崂计项字(2002)29号《关于澳洲花园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澳洲花园开发项目实施。该批复载明:1.项目内容:建设澳洲花园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公寓和别墅。2.项目位于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段家埠村,总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3.项目计划总投资3.5亿元,所需资金由南太公司自筹解决。4.项目计划2002年10月开工,建设工期3年。5.项目须办理土地使用、规划定点、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