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江与李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成民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江,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镇x村。现住xx市xx区xx镇x村x社。
委托代理人彭永臣,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莉,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廷燕,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街x号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黄万琼,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路x号x栋x单元x号。
上诉人陈勇江因与被上诉人李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6)金牛民初字第4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勇江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无视《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变更条款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的单方解除行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5年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06年7月1日止的房屋租金13872元;上诉人收取的认购金不予退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勇江与被上诉人李廷燕之间签订的《房屋经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上诉人陈勇江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退还被上诉人李廷燕认购金33000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59元,其他诉讼费1280元,共计3839元,由被上诉人李廷燕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陈勇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桓
代理审判员 周 文
代理审判员 王 敏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洋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