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武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继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21日23:3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成都武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继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成民终字第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武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洗面桥下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琴,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街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继承,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路x号。
  上诉人成都武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侯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继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高新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23日,吴继承与武侯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吴继承购买由武侯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24号国际花园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49.96平方米,房屋总价112960元,房号3-2-2-6。同时该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吴继承按合同约定向武侯房地产公司支付全部的购房款,但武侯房地产公司至今未按约定协助吴继承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另查明,2007年4月13日,成都高新区国土局向武侯房地产公司发出《通知》,该《通知》称:“经查,你公司位于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4号附1号的项目用地(“国际花园”住宅项目,土地证编号为成国用(2003)字第426号),其西侧现状围墙与规划用地红线不符,实际超越红线占用了城市绿化用地……三、在相关款项、税费结清后,国土高新分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宗土地变更登记发证工作,以后即可受理该宗土地分户登记……”。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吴继承、武侯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属有效。吴继承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武侯房地产公司却存在逾期未协助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武侯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吴继承在商品房交付后365日内到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之规定,武侯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武侯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高新区国土局的通知上表明,导致分户国土证未办理,是因为武侯房地产公司在建设时超越红线占用了城市绿化用地,且在与吴继承约定的合同履行期内未按正常用地申请程序取得合法用地资格,导致迟迟不能进行土地的分户登记,从而未依约协助吴继承办理好房地权属证书。故武侯房地产公司辩称不是自己原因导致迟办证书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损失数额也难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之规定,武侯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的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为吴继承已付房款112960元为基数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计算的利息(利息计算自2005年8月19日至实际支付日止)。另,武侯房地产公司还应继续承担协助吴继承办理产权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一、成都武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继承支付逾期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为吴继承已付房款112960元为基数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计算的利息(利息计算自2005年8月19日至实际支付日止)。二、成都武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吴继承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成都武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吴继承已预交,成都武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吴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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