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刘延平等与大理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个体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延平,女,1975年8月11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个体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树柏,男,1955年2月3日生,回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个体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海瑞,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个体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1973年8月1日生,回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邮政局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玲,女,1975年12月19日生,回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个体户,系王建军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晓东,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个体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宗华,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蒲田市人,个体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秋华,女,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福建省蒲田市人,个体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星,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福建省蒲田市人,个体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伟丰,男,1968年1月31日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个体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波,男,1984年3月11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待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月,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个体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敏,男,1990年7月31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谢文群,女,1965年12月5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系李志敏之母。?
诉讼代表人林宗华、马树柏。?
委托代理人罗擎星、戴毓川,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下关新桥北。?
法定代表人吴泉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施甘澍,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原告汪义光,男,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
上诉人王伟、刘延平等因与被上诉人大理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元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中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伟、刘延平等十三户的诉讼代表人林宗华、马树柏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擎星、戴毓川,被上诉人鸿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涛、施甘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在2006年4月至10月期间,王伟、刘延平等十四户分别与鸿元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并经大理市公证处公证。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鸿元公司将自己开发、建设中的鸿城广场第1组团商品房共计15套(其中李志敏户购置2套,其余各购置一套)预售给王伟、刘延平等,并在房屋交接上明确该商品房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鸿元公司在报刊上以公告方式通知购房户办理交接手续,限于2007年1月31日前交付,逾期交付将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交房30日内每天违约金以10元计算,逾期30天后,按购房户已付款的20%再乘以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购房价款、付款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之后,王伟、刘延平等按约支付房款,鸿元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进行验收并报大理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该站于当日到现场察看后,对鸿元公司报送的竣工工程提出屋面防水层起泡、外墙漆颜色不一致、局部面漆未刷、室内窗限位卡未装、客厅窗高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条文规定、且未加装安全栏杆等七个方面处理意见,并说明以上问题由建设方督促施工方处理达到合格后向质监站出据证明,未办理竣工证明书之前,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人员均在该整改意见上签字认可。鸿元公司按整改意见处理后,2007年4月12日大理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才验收为合格并向鸿元公司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但鸿元公司早于2007年1月30日以登报公告形式通知王伟、刘延平等人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据此王伟、刘延平等人认为鸿元公司未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各购房户,其行为已形成违约。鸿元公司则认为其已按双方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不存在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