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桥自来水厂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7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嘉定江桥塑料印刷包装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曹安路1941号。
法定代表人归荣根,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云龙,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桥村浜南大街23号。
委托代理人戴鸣,上海市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江桥自来水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七号桥东。
法定代表人周林福,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荣,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振山,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塔城路365号。
负责人朱振飞,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琰,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肖懿,该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民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民生进出口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351弄4号。
法定代表人韩少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斌,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叔良,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嘉定江桥塑料印刷包装厂(下称江塑厂)因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2)嘉民二(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查明:1996年9月23日,上海江桥自来水厂(下称江桥水厂)、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下称建行嘉定支行)及上海联合谷朊食品公司(下 称谷朊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由江桥水厂委托建行嘉定支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给谷朊公司;期限为当日至 1997年9月22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9。24‰, 逾期还款的则以日万分之四计息;建行嘉定支行运用金融机构的职能,协助江桥水厂督促谷朊公司如期归还借款本息。同日,江塑厂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嘉定支行 代理处(下称信托代理处)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在借款人未还款之日起十日内,负责代借款人偿还本息及费用;担保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保证,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 借款人、担保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及费用后失效。合同订立后,谷朊公司如约收到了江桥水厂的借款。借款到期后,谷朊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1997年9月23日,建行嘉定支行 向谷朊公司发出了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之后,谷朊公司及江塑厂仍未履行各自的义务。1999年8月25日,建行嘉定支行又分别向谷朊公司、江塑厂发出了催还逾期贷款通知 书,谷朊公司及江塑厂收到通知书后均在建行嘉定支行回执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之后,谷朊公司及江塑厂仍未按约履行各自义务。1999年8月1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 定分局以沪工商嘉(内)案吊处[1999]201-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谷朊公司的营业执照。2001年8月15日,建行嘉定支行以特快专递向谷朊公司发出了催还 逾期贷款通知书,邮局以查无此单位为由,将邮件返回了建行嘉定支行。同月14日,建行嘉定支行亦向江塑厂发出了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江塑厂在收到该邮件后,未予拆封,并在 建行嘉定支行邮件外加套了信封,退回给了建行嘉定支行。江桥水厂至今未收到还款,遂致讼。
原审法院另查明:谷朊公司原由上海地质研究所(下称地质所)与江塑厂联营成立,1995年3月20日,地质所与上海民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民生公司)签 订了转让股权协议,协议规定,由地质所将其在谷朊公司的资产、股权以人民币1,185,000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民生公司。之后,民生公司遂以谷朊公司投资人身份行使了谷 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批准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