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丰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丰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九民初字第4506号
原告重庆丰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杨家坪兴胜村1栋2-2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荣建,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重庆丰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重庆丰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黄泥磅天一华府4号一6-5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建林,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重庆丰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材部经理,住本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村71号6-1号。
委托代理人徐前生,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重庆丰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材部副经理,住沙坪坝区模范村12-3号。
原告重庆丰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丰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丰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荣建,被告重庆丰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建林、徐前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丰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销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油漆,结算方法为每平方米涂刷面积8元,以原告与重庆龙九建设有限公司收方面积为准。经结算实际涂刷面积为3425.95平方米,价款应为27407.60元,而原告已付被告货款32550.40元,多支付被告5142.8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原告货、5142.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重庆丰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供货合同属实,合同约定涂刷面积为5086平方米,误差不超过士10%0被告按照合同提供了可涂刷5500平方米的油漆,并且全部被原告用完。同时,根据油漆行业行规,油漆自调色后不能退货,无法再另行销售。而有色漆第一次订货与第二次订货一定会有色差,影响工程质量,且生产运输周期长,必定影响工期,故所有油漆供应商均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涂刷面积,超过预算面积过多造成工期延误由施工方负责,少于预算面积过多造成油漆浪费,由施工方负责。因此,应按照合同规定以5086平方米的90%面积计算原告应付货款,扣除原告已付部份,原告尚欠被告4068.80元。
按照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原告应在每完成1000平方米油漆涂刷时即付给被告80%的材料费。而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至2005年6月27日全部工程完工时还未付款。其后,至2005年7月12日方支付了32550.40元,故应按合同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28318。85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供销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甲方)因杨家坪街道工程向被告(乙方)购买油漆。结算办法:以原告与龙九公司收方面积为准,以每平方米8元结算付款;付款方式:以1000平方米为结算单元,即每涂刷1000平方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结算单元的80%的材料款。原告在施工完成后向被告结清所有材料余款。原告责任:提供被告堆放材料的库房及办公地点;原告提供被告相对准确的估计油漆施工面积即5086平方米,误差不得超过实际涂刷面积的士10%,具体为:象牙白:600平方米,58YR53/ 342: 1350平方米,36YY66/349: 1200平方米,1ORB74/038: 260平方米,70YY83/150: 1676平方米:原告安排具备油漆施工技能的专业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否则因施工人员技能太差致使质量不合格,则每多刷一遍原告按每平方米3元支付给被告。被告责任: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按时送到施工工地;提供质量保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合格证;对原告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合同生效后,被告须在12小时内将所需底漆送到工地,在36小时内将所需面漆送到工地。原告将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材料款,否则每天按未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原告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原告将按合同估计施工面积的总材料款赔付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