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裕和远东公司(生产商和出口商)广州代表处与佛山市顺德区大井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佛中法民四初字第60号
原告香港裕和远东公司(生产商和出口商)广州代表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23号1006室。首席代表SUDHIR KUMAR。
委托代理人林清城,男,住广州市仓边路83号二楼,身份证号码440585801010003。
委托代理人赵建和,男,住广州市仓边路83号二楼,身份证号码452323690912075。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井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穗香骏业路横三路7号。
法定代表人胡汉全。
原告香港裕和远东公司(生产商和出口商)广州代表处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井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4月4日起诉,本院于2005年4月5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首席代表SUDHIR KUMAR及委托代理人林清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香港裕和远东公司(生产商和出口商)广州代表处诉称:2004年11月16日,被告发给原告形式发票,就有关6升燃气热水器交易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收到形式发票后,按照形式发票的要求,于2004年11月18日16时14分,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持有人SHUN SHING (CHINA HONG KONG) LIMITED转帐外币美元6000元作为订金,成立了买卖合同。被告收到原告的转帐外币美元6000元后,没有按约定的要求在收到订金款后15天内出货,而是不断提出各种借口和理由延迟发货,以图侵占原告的订金,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被告毫不履约,原告于2004年12月 9日13时20分向被告发出邮件,要求撤销定单并多次要求退还订金。但被告仍不履行退款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预付款美元6000元并支付该预付款按照同期银行利息从应交付货物期限届满起至欠款清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在庭审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以人民币支付上述款项。
原告香港裕和远东公司(生产商和出口商)广州代表处在诉讼中提交了如下证据及拟证明的事实:
1、英文形式发票及翻译件,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和权利义务;
2、英文确认书、汇款单及翻译件,拟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
3、保证信及翻译件、保证书(传真件),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及翻译件,视听资料,拟证明被告承诺退还预付款;
4、原告登记证和被告工商登记资料,拟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井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也没有证据提交。
经过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确认如下:关于英文形式发票、确认书、汇款单、保证信及其翻译件、原告营业执照和被告工商登记资料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关于保证书传真件、双方往来邮件及翻译件、视听资料等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综合当事人的诉称和庭审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4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一份形式发票,就买卖热水器向原告发出要约。该发票内容主要是:项目为总值28600美元的6升燃气热水器共计2200个,收到30%的订金及所有款式后15天内出货,收款人为SHUN SHIG(CHINA HONG KONG)LIMITED,其银行与帐号为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香港043-483-9-201919-8。2004年11月18日,香港汇丰银行发出确认书,确认已收到原告向被告所指定的上述收款人、银行和帐号转帐美元6000元的指令,付款日期为2004年11月19日。2004年11月19日,香港汇丰银行向被告所指定的上述收款人、银行和帐号转帐美元6000元。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交付货物的义务。在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其义务。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2005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其所欠的美元6000元将于2005年1月31日清还完毕。2005年2月2日,被告再次出具保证信,承诺其将在2005年3月17日或之前将预付款美元6000元退还。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还上述预付款美元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