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通水处理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飞君实业有限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peter bidstrup,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涛,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硕频,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通水处理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昌化路1023号。
法定代表人纪志林,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鼎,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上海飞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方黄公路7735号。
法定代表人余忠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培建,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富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0)浦经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格兰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涛和蔡硕频、被上诉人上海申通水处理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纪志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鼎、原审被告上海飞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培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根据格兰富公司的申请,于同年10月10日委托上海市质量检测协会(以下简称质检会)对本案涉及的17支膜进行补充鉴定,该协会于同年10月13日作出补充鉴定报告。本院于同年11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格兰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涛和蔡硕频、申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纪志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鼎、原审被告飞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培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质检会的鉴定人员陈进法、李学虎到庭接受质询。因格兰富公司对该补充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再次申请补充鉴定,经本院准许后,质检会再次进行补充鉴定,并于 2003年2月21日出具了第二份补充鉴定报告。本院于同年3月11日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格兰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硕频、申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鼎、原审被告飞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培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质检会鉴定人员钟立智到场并接受了质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9年1月7日,申通公司向飞君公司购买由格兰富公司制造的水泵两台,型号分别为crn8-180和cr8-180。crn8-180水泵于同年2月用于申通公司的用户上海嘉水纯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水公司)的纯水制水设备中,作为第二级反渗透膜的动力。同年4月25日,嘉水公司发现第二级反渗透膜因电导率上升而损坏,由申通公司为嘉水公司更换了2支反渗透膜。同年9月19日,嘉水公司发现第二级反渗透膜因电导率再次上升而被损坏,申通公司又为嘉水公司更换了5支进口反渗透膜。2000年1月4日,申通公司、飞君公司分别派员至嘉水公司,会同嘉水公司人员共同对crn8-180水泵进行拆检,发现该台水泵的泵体底盘上的固定销孔边口有金属毛刺脱落,便更换了型号为cr8-180的格兰富水泵,同时申通公司为嘉水公司更换了4支反渗透膜。cr8-180泵被换上使用后,即发现出口处有金属碎屑和电导率上升。同年1月10日,申通公司、格兰富公司分别派员至嘉水公司,会同嘉水公司人员共同对上述两台水泵进行拆检。经检查发现,crn8-180水泵的底部导流腔内定位销孔处的钻孔切削碎屑未清理,叶轮(部分)内残留少量加工遗留金属碎屑,叶轮背面与导流腔已发生磨擦;cr8-180水泵底部导流腔定位销孔处也留有加工后未清理的切屑,部分叶轮内亦有加工残留金属碎屑。在对金属碎屑进行清理后,格兰富公司将cr8-180水泵的旋转组件装入crn8-180水泵体内,给嘉水公司应急使用。同年1月18日,格兰富公司派员至嘉水公司检查。同年3月1日,格兰富公司又派员至嘉水公司检查,发现水泵的出口滤网上有较多金属屑和丝状毛刺,而水泵进口滤网无异物,为此用原来的旋转体装上再用,新旋转体拆下由格兰富公司带回,格兰富公司表示待其讨论后,再与申通公司联系,确定换膜时间。同年4月7日,格兰富公司派员至嘉水公司更换旋转体,同时申通公司为嘉水公司更换了6支反渗透膜。至此申通公司先后为嘉水公司更换17支膜,均为8”进口反渗透膜,价值人民币103,540元。申通公司以格兰富公司生产的水泵缺陷造成其17支膜损坏的经济损失为理由要求赔偿。因交涉未果,遂由申通公司以格兰富公司和飞君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索赔人民币12万元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