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住所地本市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华耀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朝玉,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丁晓文,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诚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九江路66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伟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龚德义,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以下简称三航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0)黄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航局的委托代理人汤朝玉、丁晓文,被上诉人上海诚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伟新、龚德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诚亚公司与三航局于1995年12月27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范围为大舞台商厦的土建、水电安装、一次装修和外装修工程(商场、剧院、办公楼内装饰等二次装修除外);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的施工总承包;为确保工程按质量按期完成,减少诚亚公司的投资风险,以及对三航局的施工组织管理工作有一个经济的约束,三航局支付合同保证金500万元;保证金在工程期限内,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并分别在正负零、结构封顶、完工验收时分批2:4:4返还;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标准;三航局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诚亚公司代表可通知三航局,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因其违约给诚亚公司造成的损失;当三航局施工的工程验收时达不到优良标准,诚亚公司按每平方米捌元从三航局的保证金中扣罚。1996年2月15日,工程开工建造。1997年9月工程停工至今。1998年三航局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诚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其损失。1999年9月10日,一审判决诚亚公司、三航局上述合同终止履行。诚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另诚亚公司就本案工程质量问题于2000年4月3日诉至原审法院。2001年3月20日,二审作出判决,维持了合同终止履行的判决。
原审审理中,经诚亚公司、三航局协商同意,原审法院委托上海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同济检测站)对土建工程质量现状及质量问题形成原因进行鉴定,对车库工程是否存在误差以及误差是何原因进行鉴定。2001年5月8日,同济检测站出具了《上海大舞台商厦(亚洲大厦)土建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一、车库工程尺寸偏差程度及其原因分析。1、车库净空尺寸存在一定误差,车库1板底净空有46。2%偏小,最大处偏小40mm,梁底净空考虑施工模板模数要求、梁高增大的因素影响,有21。43%偏小,最大处偏小30mm;车库2板底净空有60%偏小,最大处偏小30mm;车库3有90。9%偏小,最大处偏小60mm,次梁、框架梁底净空也偏小,最大处偏小85mm、75mm(考虑施工模板模数因素,则为65mm、55mm)。2、车库主轴线净间距尺寸也有一些误差,车库1主轴线间距有25%偏小,最大偏差30mm,有12。5%偏大,最大处偏大30mm,车库3主轴线净间距有11。1%偏小,最大处偏小55mm。3、尺寸偏差主要由施工原因引起。二、土建工程的质量问题及其原因分析。1、商厦土建工程质量经全面检测,查明存在一些问题,反映在:(1)主体结构轴线尺寸有些偏差,10.6%偏小,6.0%偏大;板底净空尺寸有13.6%偏小,35%偏大,梁底净空有74.2%偏小,2.9%偏大;梁宽有0.59%偏小,22.38%偏大,板底部分梁高有91.55%偏大,柱截面有42。8%偏大。(2)设计厚度为120mm的楼板有70。4%偏薄,其中十二层偏薄较多,达13-44mm;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板底偏小,顶部偏大,其中二层、八层、十六层出入较大,顶筋保护层偏厚超过45mm。(3)电梯井、框架柱整体垂直度局部有偏差。(4)楼板表面相对高差在35─75mm之间。(5)混凝土强度离散性较大,其中16层有50%梁的强度小于设计强度,地下二层-地上十层设计强度为C40的构件中有45。5%低于设计强度,地下二层、地下一层混凝土设计强度为C50的构件也略低于设计强度。(6)检查到的框架柱箍筋没有完全按135度弯钩,不满足抗震设计要求。(7)商厦各层楼板均有开裂现象,不少楼层裂缝宽度超过规范限值,其中,以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一层的开裂情况最为严重。(8)三层舞台大梁、支撑舞台大梁的折梁及部分楼面梁开裂较严重,最大裂缝宽度大大超过规范限值。(9)地下一层、地上三层、七层、八层、十六层等楼层楼面梁及观众厅屋面梁也有部分开裂,其中以三层B轴4-5跨间楼面梁最为突出。(10)构件表面粉刷层起壳面积达200多平方米。2、产生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1)商厦尺寸偏差及竖向构件垂直度、楼板表面相对高差、构件表面粉刷层起壳、楼板厚度及保护层厚度的偏差等主要由施工原因引起。(2)舞台大梁支座处开裂主要由于施工过程中过早拆除底模和支撑引起;跨中开裂由混凝土收缩引起,跨中顶部配置的设计钢筋过少、施工时舞台大梁过早拆模也加剧了裂缝的发展。(3)楼板开裂,开裂的形式不同,产生的原因也不同,各层楼板角部开裂多系观察孔未加设加强筋引起;有些楼板龟裂系因浇捣混凝土持续和等待时间过长引起,16层楼板龟裂最为典型;各层楼板板边裂缝和跨中裂缝主要是由于楼板偏薄、在施工荷载作用下造成的;其它楼层开裂也有由于早期养护不好而引起。3、商厦土建工程虽然存在上述一些问题,目前尚不致于评定为危险房屋,但部分尺寸的误差会对设备的安装和房屋的正常使用带来不利影响,且部分工程(如舞台大梁、折梁及开裂较严重的楼面梁、屋面梁、楼板、偏薄的楼板及箍筋构造不满足要求的框架柱等)需采取必要的加固修复措施后方可使用。”诚亚公司、三航局在收到鉴定报告后均提出书面异议。同济检测站就上述异议于2001年7月24日作出答复后,三航局仍坚持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2001年12月13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科委)接受原审法院委托,对“同济检测报告”进行复议。2002年1月8日,市建科委出具复议意见,1、据检测鉴定报告称,上海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在开展检测工作前曾制订“检测鉴定工作提纲”,该提纲曾于2000年9月18日由黄浦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讨论确认,如此内容属实,则检测鉴定报告提供的数据可以作为本项目分析和评价的依据。2、上海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工作所依据的设计、施工、验收、评定规范规程符合规定,提供的检测鉴定报告内容比较完整,检测的方法和手段可行,取样布点和数量有较好的代表性,因此测试数据可信度较好,报告内容从总体上可以反映目前本项目的质量现状。3、关于车库工程,按检测鉴定报告提供的资料,可以认为检测鉴定报告的检测鉴定意见中对车库尺寸偏差程度和原因分析是合适的。4、关于上部主体结构,检测鉴定报告提供了主楼轴线、竖向垂直度、楼板表面相对高差、楼板厚度、梁板裂缝分布和宽度等数据,这些数据是可信的,但鉴于主楼结构封顶于1996年底,建筑物长期暴露于自然环境,时间对建筑物的影响不能忽视,因此,各项质量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一方面应与原始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的记录相配合和协调,一方面应与设计、施工、材料、环境等多种因素联系起来。在梁板裂缝方面,主体结构多年的自然暴露是一个重要原因。采用商品混凝土后产生梁板裂缝也是近年来现浇混凝土的质量通病,混凝土本身的级配、施工养护及设计构造配筋等均是相关因素。5、按鉴定报告提供的资料、数据和现状描述分析,主楼从整体上分析尚不存在影响安全和使用的情况,但从局部问题上分析确有影响使用和安全的情况存在,对存在的问题应逐一加以处理和解决。对车库工程,从目前提供的材料看,尚没有理由做出存在的尺寸偏差影响车库安装和使用的结论。6、建议诚亚公司、三航局双方本着协商精神,尽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