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大业运动产品厂、孙勇、盛光润、常烦东、李小泉、李东、严永成、李琼、万细兰、钟海平与广州摩托集团公司五羊自行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大业运动产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孙勇,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勇,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南村1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光润,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惠景三街4号806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泉,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4号309房。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烦东,男,汉族,1957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西路1号504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莼川沿河大道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永成,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建设路二巷六座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琼,女,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二街29号508。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细兰,女,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西路1号504房。
上述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邱锦添,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常烦东,男,汉族,1957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西路1号504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海平,女,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182号203房。
委托代理人:邱锦添,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招小明,男,汉族,1952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1号601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摩托集团公司五羊自行车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上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力荣,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瑛,女,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恩新东路13号工商银行宿舍。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大业运动产品厂(以下简称大业厂)、孙勇、盛光润、常烦东、李小泉、李东、严永成、李琼、万细兰、钟海平为与被上诉人广州摩托集团公司五羊自行车分公司(以下简称五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1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大业厂、孙勇、盛光润、常烦东、李小泉、李东、严永成、李琼、万细兰的委托代理人邱锦添、常烦东,上诉人钟海平的委托代理人招小明、邱锦添,被上诉人五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力荣、张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摩托集团公司摩托车零件厂(以下简称零件厂)和五羊公司与大业厂有多年的业务往来,大业厂向上述两家企业购买冲浪自行车、脚踏铁板、踏板自行车、车架、前叉等产品。2003年1月15日,大业厂确认尚欠零件厂货款172700.90元。同年4月,大业厂确认欠五羊公司76605.20元,并作出还款计划。2003年9月间,五羊公司向大业厂发出通告,告知大业厂:大业厂尚欠零件厂货款142700.90元、欠五羊公司76605。20元,并称机构改革,零件厂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五羊公司。另查:大业厂的前身是“佛山市城区大业运动产品研究所”,于2001年1月由盛光润、李小泉、李东出资共10万元(盛光润5万元、李小泉4万元、李东1万元)登记设立。登记的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2002年3月,李东将其所占10%的股份中(企业名称已改为大业厂)的4%转让给钟海平、严永成各2%。2003年5月间,钟海平在大业厂退出。此后,股东人员又发生多次变更,至2005年1月20日止大业厂的股东为常烦东、万细兰、李东、李琼、孙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