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增辉与珠海市传统医学研究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香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香民一初字第600号
原告李增辉,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滦南县长宁镇北城子村72号。身份证号码:130224197506101531。
被告珠海市传统医学研究所。
投资人张桂英,所长。
委托代理人贾新谊,珠海市怡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增辉诉被告珠海市传统医学研究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永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增辉、被告珠海市传统医学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贾新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增辉诉称,2005年8月,原告在电视上看到被告的广告称,有北京、上海等各大医院十余名专家亲临被告处会诊,对于前列腺引起的不育症有特别好的疗效,优惠期间,免挂号费、专家诊断费、所有医疗费优惠百分之五十。
2005年8月8日,原告到被告处看病,由一位姓余的主任接诊。原告向余医生说明了的病情,余医生告知原告七天一个疗程。余医生给原告做了前列腺的检查。检验结果出来后,余医生开了一些中药,并给原告打了吊针,第一天用了三百多元。以后的药费一天比一天多,最后一天大概是七百多元。被告还押了原告的病历,治疗完毕后才给原告。押病人的病历是非法的,原告觉得有一种被骗的感觉。
过了几天,原告把检查结果取回后,检验结果与电视广告上的“一疗程就OK”的承诺根本不符。花了几千块却换来这样的后果,让原告非常沮丧。
原告此前在珠海市人民医院和中大五院的检查结果是不育症、慢性前列腺炎,被告的诊断不明确。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所有的医疗费4100元,赔偿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病历一份;2、被告的检验单三份;3、发票七份;4、珠海六和门诊部检验报告单五份。
被告珠海市传统医学研究所辩称:1、被告在治疗原告疾病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医护人员没有过失,被告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的规章和规范。被告对原告的诊疗与其他医院的诊疗一致,被告无不当行为。2、双方存在医患关系,但原、被告没有一个疗程就可以治疗痊愈的约定。从原告提交的门诊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在被告处经过一个疗程的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无特殊不适”等。况且原告在珠海市人民医院治疗四个月左右不见好转才到被告处治疗,因此原告以被告没有治疗好他的病为由要求被告退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医师执业证书一份;2、用药说明书。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原告在电视上看到被告发布广告称,有北京、上海等各大医院十余名专家到被告处会诊,治疗前列腺及其引起的不育症,对前列腺的治疗效果较好。2005年8月8日,原告到被告处看病,原告向被告的医生陈述其病情为:尿频、尿急、尿不尽、性功能下降、不育、腰酸、乏力等,在珠海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前列腺炎,以口服药治疗约4个月未见好转。被告的医务人员当即取原告的前列腺液、尿道分泌物做了前列腺检查,并诊断原告的病情为前列腺炎。此后,被告医务人员对原告进行了一疗程七天的前列腺炎治疗,原告支付医疗费4100元,原告对被告所用药物的用途即用于治疗前列腺炎是明知的。治疗后原告感到症状有所缓解,没有特殊不适的感觉。2005年8月14日一个疗程治疗终结。2005年8月16日,被告对原告的精液进行化验,结论为异形精子小于30%。2005年12月11日,原告到珠海六和门诊部对精液进行了化验,结论为异形精子小于6%,原告遂以被告未能治愈其不育症,以被告侵权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看到被告发布的广告后到被告处治病,被告根据原告陈述的病情及检验结果,诊断原告的病情为前列腺炎,被告对原告的前列腺炎进行了治疗,被告所用药物均属于治疗前列腺炎等炎症方面的药物,原告对被告的治疗及用药情况是明知的,且治疗后原告感到症状有所缓解,故被告根据医疗服务合同已对原告进行了治疗,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即使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治疗其不育症的要求,而被告未进行治疗,因被告未收取治疗不育症的医疗费用,亦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