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环球电器灯饰厂与冼军明、黄伦、广东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虚假验资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环球电器灯饰厂,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琶洲村新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伯安,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冼军明,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三街13号301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伦,男,汉族,1934年10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红强街106号一座301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62号创业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刘方权,所长。
委托代理人:彭勇、林莎,分别是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员。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环球电器灯饰厂(下称环球厂)与被上诉人冼军明、黄伦、广东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公信会计师公司)因虚假验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车牌号牌为粤E·44388凌志牌400型小车为冼军明所有,该车于1993年5月4日入户,于2000年1月6日报失,于同年9月18日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公信会计师公司于1999年2月8日对冼军明所有的拟作投资的凌志400小车的价值评估为558700元。佛山市禅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禅泰公司)于1999年2月9日由冼军明、黄伦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为有限公司,其中黄伦出资10万元货币资金,冼军明出资90万元(货币资金35万元、实物即汽车55万元,实物在企业成立半年内过户到禅泰公司)。
环球厂于2001年9月20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禅泰公司清偿货款及利息。该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1)海经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判决禅泰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环球厂清付价款69万元及支付利息。
2003年4月9日,环球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在申请执行(2001)海经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发现禅泰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经查工商登记,发现该司股东冼军明出资不足额为558700元,公信会计师公司为冼军明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书,损害了环球厂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起诉请求冼军明、公信会计师公司赔偿环球厂损失558700元,并承担诉讼费。在诉讼中,原审法院依职权追加黄伦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
原审认为:禅泰公司与环球厂的承揽合同纠纷已由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在该案中明确,冼军明、黄伦作为禅泰公司的股东是否应承担公司的债务,环球厂可在上述判决的执行阶段提出主张,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公信会计师公司出具的资产估价证明虽没有注明被评估的冼军明拥有的凌志400型小车的车牌号码,但从环球厂及公信会计师公司提供的证据已证实冼军明在评估时确实拥有一辆凌志400型小车,因此,公信会计师公司的评估是有事实基础的。对于公信会计师公司对上述车辆评估得出的价值,环球厂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否认,因此,公信会计师公司并没有虚假不实验资的行为。冼军明没有按禅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该公司成立半年内将其作为出资的汽车过户到公司的行为,属于冼军明与禅泰公司内部的问题,与公信会计师公司的验资行为无关。故环球厂主张公信会计师公司出具虚假不实的验资证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另环球厂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1)海经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及执行的结果,即环球厂未能证明其有损失及损失的实际数额。综上,环球厂请求公信会计师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公信会计师公司提出环球厂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环球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97元,财产保全费3314元,合共13911元由环球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