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平茂、张洪珍、杨正仙、符丽红、符丽娟等与台山市赤溪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平茂,男,194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思林乡金龙村金车坝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珍,女,1944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仙,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丽红,女,1993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丽娟,女,1998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丽明,男,2000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丽华,女,2000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符丽红、符丽娟、符丽明、符丽华的法定代理人杨正仙,基本情况同上。
七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符兰,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山市赤溪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余金益,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宏略,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台城镇中山路19号。
上诉人符平茂、张洪珍、杨正仙、符丽红、符丽娟、符丽明、符丽华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台山市人民法院(2005)台法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符平茂、张洪珍、杨正仙、符丽红、符丽娟、符丽明、符丽华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台山市赤溪卫生院同意支付符平茂、张洪珍、杨正仙、符丽红、符丽娟、符丽明、符丽华损失费用80000元,并同意对该款项的支付方式为:2006年7月30日支付40000元,余下40000元于2006年8月20日支付;
二、本调解书履行完毕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台山市赤溪卫生院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成玉
审 判 员 甄锦瑜
审 判 员 黄锡芳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区健敏
书 记 员 阮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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