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南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麦迪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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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南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麦迪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麦迪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承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良琪,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宁,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南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122号中信大厦14楼a室。
  法定代表人周蓝凌,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晔文,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信惠,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麦迪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逊公司”)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200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麦迪逊公司以案外人上海隆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实际丧失了合同法规定的签约主体资格;《债权转让协议书》所涉债权系违法交易形成不应受法律保护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汕头市南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南汇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31日,汕头南汇公司与隆胜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隆胜公司将其拥有的对麦迪逊公司的债权人民币14,899,129.85元及该债权自产生之日起至转让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转让给汕头南汇公司。之后隆胜公司作为债权转让人,汕头南汇公司作为债权承接人,麦迪逊公司作为债务人共同在《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上签章确认,麦迪逊公司确认收到债权转让证明表项下所附合同列明的所有货物,同意自本通知之日起直接向汕头南汇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899,129.85元。同年12月,麦迪逊公司在《上海隆胜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麦迪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收发货及收付款执行及结算情况总表》确认:一。麦迪逊公司共收到隆胜公司根据上述合同所发的全部货物,货物总值人民币 23,673,569.25元,已付货款总额为人民币4,649,356.30元,发票全部已开;二.截止2000年12月31日止,麦迪逊公司共结欠隆胜公司货款人民币19,024,212。9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海麦迪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南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同确认,上海麦迪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欠汕头市南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30万元;
  二、上海麦迪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31日之前向汕头市南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20万元(该款包括上海麦迪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冻结的人民币80万元);
  三、上述货款余额人民币1010万元,自2003年9月开始由上海麦迪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分17期在每月月底之前向汕头市南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0万元,最后一期支付人民币50万元;
  四、上海麦迪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若有一期逾期支付,则汕头市南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按原审判决执行;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891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94,400 元,合计人民币198,291元,由汕头市南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已付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891元,由上海麦迪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已付清);
  六、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文联
审 判 员 顾 亮
代理审判员 唐 琴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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