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与佛山市港联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321国道华涌路段。
法定代表人欧爱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小宪,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港联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卫国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联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福洪,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城中路65号手套总厂宿舍一座302房。
委托代理人黄志坚,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以下简称华立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港联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港联装饰公司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2002年间,华立医院与港联装饰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华立医院委托港联装饰公司承建半隐玻璃幕墙、顶层装饰构架梁面塑铝板工程,总造价约为758810。40元等。
2003年4月19日,双方签订《工程承包补充合同书》,注明因上述《合同书》部分条款内容不详,同意按补充合同执行。约定港联装饰公司包质量、包验收;总造价为568526元;工期从2003年4月20日至同年5月19日,下雨天工期顺延;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十日内凭税务发票付清余款,华立医院留总工程价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退还;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竣工,港联装饰公司自检合格后报华立医院组织验收,华立医院应在7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前港联装饰公司向华立医院提交工程有关产品合格文件及有关质检评定资料作为整体工程备案;因单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和赔偿对方损失等。
2003年7月18日,双方在《南海狮山华立医院工程结算清单》上确认已对帐,工程总额为565777.50元,已付工程款420000元,保证金28288.88元(一年内支付),现应收款117488.62元。同月21日,华立医院通过银行转帐向港联装饰公司支付117488。62元。
2004年1月16日,华立医院组织有关部门对整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由于没有电梯安装、室内安装、幕墙工程、网架工程的备案手续等而被要求整改,未能竣工验收。
2004年9月10日,华立医院与桂园公司签订《狮山医院医疗楼玻璃幕墙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桂园公司为华立医院的原有玻璃幕墙进行报建、设计、现场加固、试验(含材料试验费)验收及资料整理。
原审法院认为:港联装饰公司与华立医院签订的《工程承包补充合同书》,双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3年7月18日进行结算,并确认工程总金额为565777.50元,华立医院保留28288.88元保证金未支付外,已付清其余工程款,故华立医院应按合同约定如工程在一年内无质量问题退还该保证金予港联装饰公司。关于华立医院认为港联装饰公司承建的工程在投入使用后不到一年出现质量问题,港联装饰公司没有履行保修义务,致使自己将有质量问题的工程发包给第三人进行返工的辩解。由于第三人承建的工程是在港联装饰公司与华立医院结算一年后才发生的,且第三人负责的工程与港联装饰公司承建的工程在合同内容及性质上都不一样;同时,华立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结算后一年内提出质量问题及保修要求,故华立医院该辩解,法院不予采信。至于工程未能及时验收,是因未报建等原因造成的,不能证明是港联装饰公司责任。综上,华立医院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保证金)予港联装饰公司,已经违约,应当支付工程余款及利息予港联装饰公司,港联装饰公司的请求,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对华立医院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南海狮山华立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余款28288。88元予佛山市港联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并从2004年7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港联装饰公司。二、驳回南海狮山华立医院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264 元,由华立医院负担;反诉受理费3740元,由华立医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