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海市黄岐供销社、南海市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2011年08月22日10:3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海市黄岐供销社、南海市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佛中法执三字第37号

  异议人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卢智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进,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南海市黄岐供销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镇广佛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强,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永强、朱少姬,均系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资产管理办公室职员。
  被执行人南海市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计委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小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晔,南海市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南海市黄岐供销社(以下简称黄岐供销社)与南海市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融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异议人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二建)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06年5月23日立案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5日公开开庭听证。异议人广州二建的委托代理人李进、申请执行人黄岐供销社的委托代理人朱少姬、被执行人南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晔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广州二建称:本院在2006年3月作出裁定,对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松北上村街1号的致荔楼A、B栋(除已预售房产)进行查封。致荔楼原为南融公司与我公司合作项目,双方因合作纠纷而打官司,最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日作出(2000)粤高法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认定致荔楼归属我公司,而我公司返还投资款1742。5万元给南融公司。南融公司于2001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公司(案号为(2001)穗中法执字第263号),我公司于2001年至2002年间分数次已偿还南融公司投资款项(还款全部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户划转)。因此,黄岐供销社作为南融公司的债权人已不可能再在致荔楼中享受权益。请求本院解除致荔楼的查封。
  异议人广州二建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穗中法房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3、(2001)穗中法执字第263号执行通知书(复印件);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出的广东省法院系统《代管款(物)收据》(复印件)。
  申请执行人黄岐供销社答辩:认为异议人广州二建偿还给被执行人南融公司的1500多万元中,有750万元是偿还给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异议人对被执行人还有750万元的债务。
  申请执行人黄岐供销社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1、(1998)穗中法房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2001)穗中法执字第26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被执行人南融公司答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我公司异议人广州二建已偿还我公司1700多万元的债务,但由于我公司还欠其他公司的债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笔执行款怎样处理,我公司不清楚。
  被执行人南融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广州二建因与南融公司、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溪村村民委员会合作开发“致荔楼”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融公司不具备在广州市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其与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溪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建商业住宅楼合同书》、与广州二建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工程及管理业务协议书》、《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均无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故应属无效;市二建是“致荔楼”项目的开发商,应返还南融公司的投资款31194094.67元及利息;南融公司将“致荔楼”部分房屋对外销售,并收取了款项,应返还给广州二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0日作出(1999)穗中法房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南融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溪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建商业住宅楼合同书》、广州二建与南融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工程及管理业务协议书》、《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无效;二、广州二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投资款31194094.67元及利息返还给南融公司,同时,南融公司将售房款13282763.01元及利息返还给广州二建;三、驳回广州二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广州二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1日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松北上村街1号的致荔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日作出(2000)粤高法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穗中法房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穗中法房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二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投资款1742。5万元返还给南融公司。上述判决生效后,南融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1)穗中法执字第263号。在执行过程中,广州二建于2001年8月24日至2002年5月24日间,将9笔执行款共1742万元划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户,用以清偿其欠南融公司的投资,上述款项汇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因南融公司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故上述款项分别偿还给南融公司的债权人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和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现(2001)穗中法执字第263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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