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立贤与番禺顺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立贤,男,汉族,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沙滘西路五巷2号。
委托代理人:黄贵勇,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飞鹏,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番禺顺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大山村朝阳路南。
法定代表人:邱立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美松,广东理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立贤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6)番法民二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06)番法民二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车辆被盗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以评估为准); 3、第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解决本案纠纷,番禺顺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黄立贤支付调解费用400元。
二、本案就此了结,双方不再追究责任。
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黄立贤、番禺顺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劲晖
代理审判员 刘卓江
代理审判员 刘 皓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少玲
书 记 员 胡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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