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东约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佛山南海支行、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自来水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土地资源开发总公司

2011年08月22日12:2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佛山市南海区东约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佛山南海支行、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自来水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土地资源开发总公司沙头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迎宾馆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佛中法执三字第5号

  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东约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约新村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何礼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崇山,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中31号。
  负责人石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英、孔庆航,均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自来水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万安门街。
  法定代表人邓永安,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土地资源开发总公司沙头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沙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日金,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迎宾馆,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山根桥边。
  法定代表人李城欢,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佛山南海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南海支行)诉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自来水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土地资源开发总公司沙头分公司(以下简称土地开发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迎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佛山市南海区东约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于200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0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听证。异议人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崇山、申请执行人中行南海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冯英和孔庆航到庭听证,被执行人土地开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称: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与土地开发公司于1998年11月12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土地开发公司将土地使用证号为南府国用(2005)第特130088号的土地使用权以62388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价款在中线公路工程款中抵扣5854787.17元,余款384012.83元在用地时交齐。2005年7月4日,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342806.53元给土地开发公司,其中包括《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余款384012。83元。据此,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已付清土地转让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土地,土地使用权已为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享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将该土地使用权当作土地开发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予以解封。
  异议人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与土地开发公司于1998年11月12日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2、土地开发公司于2005年7月4日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佛山市南海区沙头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收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交的土地转让余款384012.83元;3、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金额为1342806.53元;4、土地开发公司于2005年7月4日出具的收据,金额为384012。83元;5、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与土地开发公司于2005年7月8日签订的《交接确认书》。
  申请执行人中行南海支行辩称: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的解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一、南府国用(2005)第特130088号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有者名称为土地开发公司,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主张已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二、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与土地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公司作为企业无权出让土地。三、即使《土地出让合同》有效,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而南府国用(2005)第特130088号土地使用权证在2005年才办理完毕,其登记的权属人为土地开发公司,而不是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四、《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面积为17.33亩,即11553平方米,与被查封的土地面积不符,说明这是两幅不同的土地。五、东约市政道路工程公司主张于2005年7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342806。53元给土地开发公司,但中国建设银行的进账单中出票人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农村信用合作社”,收款人为“佛山市南海区沙头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该进账单只能证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农村信用合作社把钱转入佛山市南海区沙头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无法反映与本案有任何关系。六、土地开发公司在法院判决书已明确其对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自来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出具《委托书》,委托佛山市南海区沙头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收款,其委托行为是一种逃避债务的行为,该委托无效。此外,佛山市南海区沙头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收款项后,是否将款项划回给土地开发公司也无相关凭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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