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村民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佛山市南海佳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黎能学、佛山市南海区大

2011年08月22日12:2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村民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佛山市南海佳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黎能学、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佛中法执三字第50号

  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村。
  法定代表人邝校培,主任。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街道办吉祥路口商会大厦首层。
  法定代表人黄豪佳,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辰,广东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佳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江收费站侧。
  法定代表人黎能学,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国雄,男,汉族,1959年7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二路20号2003房。
  被执行人黎能学,男,汉族,1950年12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兴隆街好景楼303房。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育英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锦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大沥信用社)诉佛山市南海佳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能公司)、黎能学、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大沥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0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奇槎村委会)于200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06年7月4日立案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听证。异议人奇槎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邝校培、申请执行人大沥信用社委托代理人梁辰、被执行人佳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国雄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黎能学、大沥发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奇槎村委会称:1994年4月1日,我村委会与佳能公司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约定佳能公司承包我村委会20440平方米的土地,并出资自建厂房,厂房使用期限20年,厂房在合同期满后归村委会所有。合同签订后,佳能公司在承包期间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义务。至2005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佳能公司把其自建的全部厂房折价150万元给我村委会,用以充抵佳能公司所拖欠的承包款,双方同时终止于1994年4月1日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2006年5月31日,经双方核算,佳能公司共拖欠我村委会的承包款3335736。97元。现因佳能公司的厂房被贵院查封,导致我村委会无法继续在该厂从事经营活动,直接影响我村村民的股份分配,村民情绪激动,随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为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请求贵院解除查封的厂房。
  异议人奇槎村委会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承包土地合同》一份(复印件);2、以厂房折抵承包款“协议书”一份(复印件)。
  申请执行人大沥信用社辩称:法院于2005年8月8日作出(2005)佛中法立保字第22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佳能公司的厂房,而奇槎村委会与佳能公司在2005年10月31日才签订协议,约定将佳能公司的厂房抵偿承包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社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一种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我社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认定奇槎村委会与佳能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并依法追究所涉人员的责任。此外,若奇槎村委会认为佳能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大沥信用社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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