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建球与佛山市顺德区诚顺投资管理公司、佛山市恒捷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荣信拍卖行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冼建球,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聚华苑C座302号。
委托代理人刘文光,广东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广东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诚顺投资管理公司(原佛山市顺德区诚顺商贸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宜新路3号银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
委托代理人郑辉,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恒捷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乐安北路11号恒捷商业楼301。
法定代表人邓兆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欣蕾,陈巧玲,均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荣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怀宇,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冼建球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诚顺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诚顺管理公司)、佛山市恒捷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捷房产公司)、佛山市荣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拍卖行公司)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现已审理终结。
冼建球起诉称:2002年10月13日,冼建球与诚顺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出租合同》,约定诚顺管理公司将位于容桂区容奇大道71号的物业出租给冼建球使用,每月租金为4500元,并约定冼建球有权在临时空地增加上盖建筑物,增加部分属于冼建球所有。冼建球于2003年12月向容桂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申请增建商铺,统一规划经营,并已建成商铺1630平方米,开展经营。冼建球严格遵守《物业出租合同》的约定,如约定使用租赁物,按期交纳租金。2005年10月底,诚顺管理公司、恒捷房产公司、荣信拍卖行公司找到冼建球,告知冼建球容奇大道71号物业已于2005年9月30日被拍卖的事实,并向冼建球出示了编号为20053601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佛山市荣信拍卖行有限公司2005年第30期拍卖会标的报价单》。以证实恒捷房产公司于2005年9月30日参加荣信拍卖行公司举行的拍卖会,并以竞价方式取得了冼建球的租赁物(原地址:容奇大道71号,新地址:容桂街道办事处东风社区居委会容奇大道中76号,用地面积977。8平方米,建筑面积1665平方米)的所有权。三被告要求冼建球交还租赁物,并终止租赁合同。冼建球与诚顺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出租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诚顺管理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冼建球的情况下,将租赁物转让给了恒捷房产公司,侵害了冼建球的优先购买权。而且,荣信拍卖行公司在2005年9月30日拍卖容奇大道71号房产及土地时,没有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违反了我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程序违法,其拍卖行为无效。综上,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冼建球与诚顺管理公司于2002年10月13日签订的《物业出租合同》合法有效;2、确认恒捷房产公司在2005年9月30日荣信拍卖行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取得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东风居委会容奇大道中76号(原容奇大道71号)土地及房产的行为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诚顺管理公司辩称:本公司不是本案涉及房产的产权人,只是该房产的管理者。对于房屋的买卖,本公司没有权利和义务去处理。因此,本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