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与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22日13:2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与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4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负责人章荣,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过继桦,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覃丽,该支行职员。
  被告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家汇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季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祥伟,该公司副经理。
  案由担保合同纠纷
  2001年3月7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递交债权申报书,确认收到(2001)卢民破字第1号关于宣告上海第五丝织厂破产还债的民事裁定书。经核查,上海第五丝织厂至2001年1月7日止,结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588万元,贷款利息人民币 17,467,153.37元。被告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3年8月1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卢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以上海第五丝织厂破产财产业已分配完毕为由宣告终结破产程序,本案原告对上海第五丝织厂的上述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现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对上海第五丝织厂拖欠的贷款本息人民币1,994,535。7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未能从上海第五丝织厂破产还债程序中受偿之贷款本息人民币1,994,535。77元,由被告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上述款项,被告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偿付。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被告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它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钧
代理审判员 潘云波
代理审判员 周 菁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冶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