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软思高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中软思高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盘福路盘福横7号。
法定代表人:谭冰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冰涛,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联系地址:广州市滨江东路500号大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大道西高新工业区建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邹革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增平,男,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天荣路1号1703房。
委托代理人:毛建柳,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中软思高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29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其中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订购BEA WebLogic Server V7 Advanced Edition for IBM AIX 4.3。3中间软件一套,总货款为2l2000元(含增值税),上诉人保证上述合同产品为BEA公司生产的正版全新软件产品等'。同年9月5日,上诉人依约将合同项下的软件(包括安装光盘、使用说明书及外包装盒)交给被上诉人,该软件随后通过上诉人取得许可证号码为1677693,IP地址为l92.168.99。11。被上诉人验收后,于同月25日付给上诉人货款2l2000元。之后,被上诉人以250240元的价格转售给广州市番禺区信息中心,该信息中心将软件交由广东番禺医疗保健局(最终用户)安装使用(已验收合格)。2004年1月8日,因被上诉人查询上述软件的许可权,BEA系统(香港)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出具证明,证实许可证号为l677693的软件已由广州北大青乌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购买,其最终用户登记为中国电信福建分公司,IP地址登记为2l8.5.200。172。2004年4月20日,BEA系统(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致函原审法院,证实其公司总部并未查到许可证号码(1677693)、最终用户名称(广东番禺医疗保健局)、IP地址(192.168.99。11)三项内容上均完全一致的许可证记录。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立即退还货款212000元,并从2003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赔偿其经济损失50752元,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一审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上诉人均确认符合合同要求的正版全新软件取决于该软件最终能否获得BEA公司的许可使用文件。被上诉人表示尚未支付违约金及退回货款给广州市番禺区信息中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上诉人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有证据已证实上诉人提供的软件非BEA公司生产的正版全新软件,与合同约定不符,据此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退还货款并计付利息,实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该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收款时也应将上述软件退回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尚未支付违约金及退回货款给广州市番禺区信息中心,其所述经济损失尚未发生,故其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判决:一、广州市中软思高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212000元和利息(从2003年9月25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给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款时将所收软件(内含安装光盘、使用说明书及外包装盒)退回给广州市中软思高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二、驳回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59元,由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l245元,广州市中软思高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