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海计算机有限公司与天象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22日13: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海一海计算机有限公司与天象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象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14h。
  法定代表人liang liang,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泽民,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一海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郊经济发展区10-2,经营地上海市密云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妙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立抗,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象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象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民二(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5月23日,天象公司与上海一海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海公司)签订“天象网台加工合作意向”,约定天象公司委托一海公司加工天象网台10台;样式、尺寸、颜色参照上一批制作的网台;电源改进为安装在背板下方,主机板固定在钱箱背面,硬盘固定在钱箱正方以便维护,内部电源线统一到内部电源线排上;有可能的话(情况下),灯箱片改为从外面安装;为保证进度,除此以外,这次制作时不作更多的更改。双方约定以下配件由一海公司采购或加工,并负责安装到位:网台木壳、灯箱有机玻璃、灯箱荧光灯管、铁门及门锁、音频及电源连接线、开关、喇叭、主机电源、风扇及网罩、电源接线排、tulatin cigt芯片、主机板 百事通810t、主板及硬盘固定支架、内存kingmax 128m、显示器lg 755ft、触摸屏 microtouch 电容、网卡 tplingk 10m;以下配件由天象公司采购,5月30日前交一海公司,由一海公司安装到位:硬币机及连接线、纸币机及连接线、功放卡、并口通讯卡及连接线;双方还约定,制作过程中由天象公司提供主机一套(含软件),用于调试,并负责技术指导;一海公司于6月2日前完成木壳制作,6月5日前完成安装调试;费用总计人民币119,741元,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签约后,在一海公司履行加工义务的过程中,2002年6月5日天象公司要求一海公司对网台木壳进行更改,同意一海公司于2002年6月9日交货。届时一海公司按约向天象公司交付加工完毕的网台10台,天象公司签收后未向一海公司支付加工款。审理中,上海市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双方签订的“天象网台加工合作意向”对一海公司交付的10台网台加工质量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电源位置安装在背板下方、主机板位置固定在钱箱背面、硬盘位置固定在钱箱正方、内部电源线统一到内部电源线排上均与合同约定相符。2002年5月 22日,天象公司支付一海公司人民币80,000元,用于支付一海公司已经完成的12台网台的部分货款,以及正在定作的10台网台(即涉案网台)的部分预付款。天象公司认为已完成的12台网台的加工费为人民币48,270.50元,天象公司已预付涉案网台加工费人民币31,729。50元。一海公司认为已完成的12台网台的加工费为人民币 79,255元,天象公司已预付涉案网台加工费为人民币745元。双方均未提供得到对方确认的证据,对对方主张的天象公司已支付涉案网台的预付款金额均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天象网台加工合作意向”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海公司依约履行了加工义务并向天象公司交付加工物,天象公司应当支付加工款。天象公司对一海公司的加工质量提出异议,上海市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一海公司交付的10台网台进行检验,结论为一海公司的加工质量符合“天象网台加工合作意向”的约定,故天象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是加工合同,一海公司仅对合同约定的加工质量承担责任,天象公司要求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超出了一海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故不予采纳。一海公司延期交货是因天象公司更改网台设计所致,并已得到天象公司认可,天象公司主张一海公司延期交货不予采信。天象公司对涉案网台预付款金额取决于双方第一批网台的加工款金额,而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天象公司预付涉案网台的加工款金额,应通过解决双方之间第一批网台加工纠纷得以确定,本案对天象公司的预付加工款不予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天象公司支付一海公司加工款人民币 119,741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04元,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8,904元,由天象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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