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网计算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申海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星网计算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佳木斯路72号。
法定代表人丁家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新奇、金高云,上海市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山海关路245号2楼。
法定代表人严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匡精来,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星网计算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3)静民一(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星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新奇、金高云,被上诉人上海申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匡精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申海公司与新闸路菜场均系亚细亚食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上海市静安区商业委员会(原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财政贸易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静安区商委)系亚细亚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1996年3月20日,案外人上海达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达康置业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公司)与静安区商委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由达安公司动迁静安区商委下属新闸路菜场等八家单位,合计安置使用面积558平方米,为慈溪路二层裙房,按垂直切割的办法分配,具体各单位的部位分割由静安区商委自行解决。1998年1月13日,达安公司与静安区商委又就新闸路菜场300平方米地下室的安置问题签订《动迁安置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安置使用面积80平方米,合计安置使用面积638平方米,仍按一、二层垂直切割的原则执行。1999年,慈溪路2ll号房屋建成,达安公司并于1999年10月28日取得该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达安公司曾通知静安区商委办理慈溪路211号底层、二层裙房的进户手续,因八家单位对具体部位分割问题协商不成,故静安区商委一直未办理进户手续。1998年年底,亚细亚公司曾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改革方案,欲将申海公司及新闸路菜场、山海关路菜场三家单位的集体资产进行置换,合并为一家单位,得到了上级部门的批复同意。亚细亚公司又向静安区商委提出将慈溪路211号裙房借给申海公司安置申海装璜总汇,故静安区商委到物业公司拿了慈溪路211号裙房的钥匙,将房屋交给亚细亚公司处理。亚细亚公司即将房屋交给申海公司经营申海装璜总汇至今。2001年5月29日,星网公司、申海公司签订《租房合同》一份,约定:申海公司将所属慈溪路211号(申海装璜总汇)内约160平方米场地出租给星网公司作经营用地、具体部位以双方认定后隔断为准;租金每年9万元,按季度支付,每季度22,500元,先付后用,每次付款在上一季度末付请;该场地经营所需的营业证照等各类许可证件由星网公司自行办理,星网公司保证在经营过程中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合法经营,星网公司自行负责经营消防安全及税收;申海公司向星网公司提供水、电,使用费由星网公司自理;合同有效期五年,签约日期自2001年6月1日起始至2006年6月1日截至,房租自2001年7月1日计算;签约期间如申海公司无法保证星网公司所租房屋的正常营业使用,或申海公司无法将房屋继续出租给星网公司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需赔偿星网公司所有装璜材料费用(包括营业用桌椅);合同结束,固定装修部分不动,申海公司亦不对星网公司作任何装修补偿等等。签约当天,星网公司支付给申海公司押金人民币l万元,双方并确认出租部位为底层南面约160平方米。合同签订后,申海公司即将上述场地交付星网公司使用。星网公司以《租房合同》及一份伪造的产权人为申海公司的沪房地静字(1998)第000438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注册成立了分公司,经营场所即是慈溪路211号。星网公司支付租金至200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