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博粤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22日14:1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广州广博粤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6-17、27-28楼。
  负责人:肖继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广博粤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东圃石溪ABC汽车城金龙厅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岱。
  委托代理人:阎海莹,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广博粤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6)天法民二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4日前,被上诉人为其所有号牌号码为粤A-6B794别克SGM7160SCX-AT轿车向上诉人投保机动车辆险(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全车盗抢险、司机座位责任险、前排乘客座位责任险、后排乘客责任险),其中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率为O,为不计免赔保险。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交纳2275元保费后,于同年1月14日签发保险单号为204260001030105000019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给被上诉人收执,该保险单上载明:牌照号码粤A-6B794,厂牌车型别克SGM7160SCX-AT客车;被保险人广州广博粤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车主广州广博粤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责任免赔率风险水平C;保险期限自2005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06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99800元,绝对免赔率O;保险费合计2275元等。保险单正面上的明示告知栏载明:'1、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2、......。3、请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4、......。6、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报案及服务电话:95512'等。上述保险单附有由上诉人印制的《中国平保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上述保险条款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的第一条内容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上述保险条款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的第二条内容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或就近将其移送到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上述保险条款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的第五条内容为:'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一)......。(十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合格的驾驶证......。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上述保险条款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的第二十一条内容为:'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部分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实行50%的绝对免赔率。.....。'2005年5月23日1时23分,被上诉人员工刘新颖(持有效期从1999年3月23日至2005年3月23日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上述保险车辆在广州市华南快速干线由南向北行驶中因避让其他车辆变道碰撞路边护栏,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刘新颖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即通知上诉人,经上诉人审核,上述保险车辆因碰撞而需维修的费用为46963元。被上诉人因上述事故,支付拖车费800元给交通拯救单位,支付车辆维修费46963元给车辆修理厂。被上诉人在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约向上诉人索赔,要求上诉人赔偿车辆维修费46963元及拖车费800元。2005年11月25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驾驶员刘新颖出险时未持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辆(驾驶证有效期1999年3月23日至2005年3月23日)为由,向被上诉人发出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拒绝向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驾驶员刘新颖在2005年5月23日保险事故发生后,已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新的机动车驾驶证,新的驾驶证载明'有效起始日期2005-03-23,有效期6年'等。另查明:庭审中,上诉人称其就上述保险条款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的第五条中第(十一)项第1点中'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合格的驾驶证'的条款,在被上诉人投保时已向被上诉人进行口头解释,已明确说明,但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并认为该条款为格式合同条款。被上诉人为提起本案诉讼,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上诉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支付了查询费50元。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请求法院判令:1、上诉人立即赔付粤A-6B794车辆损失险47763元(含维修费46963元、拖车费800元);2、上诉人赔偿工商查询费60元;3、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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