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晓、尹文胜保管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22日14:2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广东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晓、尹文胜保管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6-150号第三层三号。
  法定代表人:朱壮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宝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翠花,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中山公路石牌段天河高新技术开发区集体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文胜,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375号大院81号620。
  委托代理人:黄海平,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华,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晓、尹文胜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6)天法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保管关系的成立应当以保管物的交付为前提。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陈晓、尹文胜所有的粤E54345号车在2005年10月16日14:15分进入了海景花园的停车场,故双方的保管关系成立。关于海景公司提出陈晓、尹文胜存在两台车和两张月保卡交互使用的问题,该院认为,海景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对于车辆与所使用的卡是否一致拥有管理权,同时,也负有审核车与卡是否一致的义务。假如车主出入停车场使用的月保卡与在海景公司办理月报时登记的不符,海景公司有权利限制其出入,这也是海景公司作为保管者应尽的义务。而海景公司的工作人员陈述陈晓、尹文胜的两辆车和两张卡平时都是混用的,这说明停车场管理制度混乱,存在漏洞。对于陈晓、尹文胜车辆的丢失海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海景公司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是否对车辆的丢失负有过错。海景公司作为车辆的保管人,其应尽的义务不仅仅是在车辆的出入口设置电脑刷卡,还应当派员在出入口核查车辆的出入情况、对停车场采取巡查等其他措施,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根据查明的事实,海景公司没有设置人员核查出入车辆与使用的停车卡是否相符,这就存在着可以用一台车的卡开走另一台车的可能性,给车辆的被盗提供了可能。另外,海景公司的保安王永田,对于车辆出现鸣笛声,应当知道存在着被撬的可能性,而同时又有车辆出入的情况,应当通知车辆出口处对出去的车辆进行核查,但海景公司的疏忽为车辆的被盗制造了机会。因此,该院认为:海景公司在保管陈晓、尹文胜车辆期间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海景公司对车辆的丢失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对车辆的丢失应承担70%的责任。陈晓、尹文胜在明知月保卡是车辆出入凭证的情况下,将月保卡放置在车上,而不是随身携带,对于车辆的丢失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对于车辆的丢失应承担30%责任。陈晓、尹文胜对于车辆被盗时的评估价值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该院根据广州市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车辆价值咨询报告书》评估的价值123552元予以赔偿,故海景公司应赔偿陈晓、尹文胜的损失为123552×70=86486.4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海景公司赔偿陈晓、尹文胜人民币86486。4元。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陈晓、尹文胜负担1405元,海景公司负担3105元;评估费2650元,由海景公司负担。
  判后,海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被上诉人的车辆不是在保管期间丢失,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因为粤E54345是在2005年10月16日14:15刷粤E72968号的月卡00002号卡入场的,当日16:30分又刷该卡出场,表明车辆粤E54345的保管期是2005年10月16日14:15起至2005年10月16日16:30分止,所以粤E54345并不是在保管期间丢失,上诉人无须承担责任。第二,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两台车和两张卡平时混用,表明上诉人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混乱,存在漏洞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混合使用月卡是通过实际履行来变更双方原来的约定。由于粤E54345和粤E72968同属于被上诉人,所以从被上诉人用粤E72968车的月卡要求开粤E54345入场时,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变更了原来的约定,双方同意通过用粤E72968车的月卡来体现双方保管关系的成立和保管方式。而上诉人也正是履行了双方关于保管关系的约定,让车辆粤E54345刷粤E72968车的月卡出场。因此上诉人的管理不存在漏洞,无须承担责任。第三,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派员在出入口核查车辆的出入情况,导致存在车辆被盗的可能性是错误的。根据双方约定,是通过在出入口设置电脑刷卡来控制车辆出入的,同时上诉人还安排保安对车辆进行巡查;其次,上诉人是否在门口派员核查与车辆粤E54345的丢失没有因果关系。第四,被上诉人没有保管好车辆出入凭证是导致车辆丢失的唯一原因。如果被上诉人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月卡00002号,那么粤E54345不可能通过该月卡出场的,车辆也不会丢失,故应当又被上诉人自己承担丢车的损失。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