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邮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海防通信技术发展公司、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海防通信技术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周浦镇车站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周珏珉,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龙,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人凤,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蒙自路654号。
法定代表人朱家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龙,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和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邮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路169号612室。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由、牛公庆,上海市申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海防通信技术发展公司、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邮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3)汇民二(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海防通信技术发展公司委托代理人于龙、滕人凤,上诉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于龙、夏和平,被上诉人上海邮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由、牛公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海防通信技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海防公司)系中国人民解放军83304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83304部队)于1993年8月设立的法人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主营无线电传(呼)、移动通信。1995年9月,83304部队将海防公司的经营权全部转让给前期已对海防公司大量投资的上海延川物资供应部(以下简称延川供应部)。1997年初,83304部队根据军以下单位不再经商的规定,拟与海防公司脱钩,将海防公司资产全部移交延川供应部。1997年1月 1日,被上诉人与延川供应部签订《上海浦东海防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设立上海浦东海防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防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被上诉人以货币出资60万元占20%,延川供应部出资240万元占80%;章程第四十四条同时约定,“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章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1997年1月29日,海防公司出具收条,称收到被上诉人向海防有限公司投资款60万元。1997年4月8日,上海南汇审计师事务所作出报告,确认至1997年4月2日止,海防有限公司已收到股东各方投入的资本300万元,其中延川供应部240万元,被上诉人投入60万元。验资当时,83304部队尚未与海防公司实际脱钩,海防公司的资产也未转让至延川供应部,故被上诉人的投资款由海防公司暂收。同年,延川供应部并入上诉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1998年12月1日,被上诉人与城建公司签订《上海浦东海防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设立海防有限公司,章程内容与被上诉人同延川供应部签订之章程内容一致。1999年10月,83304部队将海防公司正式移交给城建公司。1999年12月1日,被上诉人以海防公司为被告,城建公司为第三人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海防公司返还占用资金60万元并偿付利息损失。1999年12月27日,海防公司致函被上诉人称“……合资组建海防有限公司,因种种原因拖延至今,现83304部队已与我公司办妥了移交手续,……申办有限公司之工作将继续进行”,故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相关材料。2000年8月30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9月26日,海防公司再次致函被上诉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2001年3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提出退出改制,但未对改制筹建过程中发生的资金运作情况进行清算,要求被改制单位返还投资款依据不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防有限公司至今未被核准注册成立。2003年5月,被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以城建公司拖延时间,导致新公司未能及时注册,现公司主营业务寻呼通信业务急剧萎缩,成立公司已无必要为由,要求解除合资协议废止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