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影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影,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原住广州市保安北街17号501房,现住广州市南岸路荔港南湾B6-2604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201号华天国际广场东苑一、三、四楼。
负责人:姜俊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土胜,广东天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东座十楼东1001号。
负责人:吴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湛,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常小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智、何平,均是该行职员。
上诉人张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广州联通')、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广东联通')、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联通')、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行')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5)越法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5年6月4日,张影向广州联通登记开通掌中宽带CDMA1X无线上网业务,以13316200953号码使用广发卡用户专享'抱金机套餐'无线上网服务。双方约定:张影每月支付广州联通398元月租,承诺连续在网36个月,每月享受广东省内不限流量CDMA1X无线上网,省外漫游每月包流量100M,广州联通向张影赠送指定笔记本电脑一台与上网卡一张。同日,张影与广州联通签订了《移动电话及长途193、17911业务服务协议》,该协议第4条约定:乙方(即张影)自愿选择甲方(即广州联通)根据本协议提供的预付费方式,并按照选定交费方式所规定的额度预先支付话费,方可办妥入网手续;乙方入网时缴纳的最低预付款将用于日常话费结算,不予退回及兑换物品。此后,张影通过其在广发行处申办的信用卡(卡号5183641217004042)向广州联通缴纳预付话费14328元,并与张影另一号码13332820378合账于该信用卡账户中,分36期扣收话费,每期扣款398元;广州联通向张影赠送笔记本电脑(串号EB02767990)一台和无线上网卡(串号Z1WL02204B25003113)一张。2005年9月6日起,广州联通对张影13316200953号码作停机处理,至今该号码仍处于停机状态中。张影认为该号码停机使其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更对其名誉造成极为不良的负面影响,导致其精神上受到损害,故于2005年11月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四原审被告立即停止对13316200953号码作停机处理的侵权行为;2、四原审被告共同向张影出具书面道歉书,并刊登在《南方周末》的显著位置,向张影赔礼道歉,为张影挽回名誉损失,消除不良影响;3、四原审被告共同支付张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广州联通返还张影无线通信话费预付款14328元,其余三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5、广州联通向张影邮寄13316200953号码2005年6月至2005年9月的话费清单,广东联通、中国联通承担连带责任;6、四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张影因本案诉讼而导致的误工、交通费用,赔偿标准按实际到工商部门查询各原审被告工商注册资料及到法院办理起诉立案、出庭等实际误工时间以500元每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