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岑烈芳、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22日15:1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岑烈芳、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座1610室。
  法定代表人:释延豹。
  委托代理人:杨佩金,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高峰,广东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岑烈芳,男,汉族,1938年12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蓬莱路文明里横巷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西环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岑志勇。
  上列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汤燕南,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岑烈芳、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判令岑烈芳向上诉人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87万元及其利息;三、驳回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岑烈芳、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就上诉人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和《合作备忘录》所约定的上诉人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合作,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以后双方就本合作所涉款项及相关事宜、债权债务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任何诉讼。
  二、就本案合作所涉案件(2006)顺法民二初字第02338号(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创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由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各自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本合作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三、(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释延豹已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岑烈芳于签收本调解书时给付人民币十万元于释延豹,(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以和解结案,以后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四、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天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7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720元,已由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一审案件反诉费23010元已由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交纳。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一审反诉费及(2006)顺法民二初字第02338号、(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0297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10号案件受理费各方已交纳的,由各自承担。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洁萍
审 判 员 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 吴行政


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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