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与陈巍然、陈三骏、陈英骥、戴建平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三骏,男,194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阳光二村2号602室。
委托代理人曹光宇,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阳光二村10号303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英骥,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阳光二村2号602室。
委托代理人曹光宇,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阳光二村10号303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建平,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12弄99号803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邱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立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巍然,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32号甲102室。
上诉人陈三骏、陈英骥、戴建平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民二(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三骏、戴建平及陈三骏与陈英骥的委托代理人曹光宇,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以下简称中建二局)的委托代理人龚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陈巍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9月4日,陈巍然持上海泾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陈公司)的介绍信(编号为0000106)与中建二局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泾陈公司向中建二局租赁钢管及扣件,其中钢管数量为50吨,扣件数量为6,000只;租赁期限为3个月,中建二局自2000年9月4日起将钢管及扣件交付泾陈公司使用,2000年11月4日中建二局收回上述租赁物;钢管每天每米按人民币0.01元计算,扣件每天每只按人民币0.009元计算;合同期满,如泾陈公司不退还租赁物,应向中建二局偿付违约期租金200%的违约金等。上述合同加盖泾陈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截止2000年1月6日泾陈公司向中建二局租赁钢管39。798吨,钢管总长为11,992米。租赁期满后,泾陈公司未归还中建二局上述租赁物。陈巍然向中建二局书面承诺泾陈公司对中建二局的清偿责任由其担保。
泾陈公司由陈三骏、陈英骥、戴建平投资成立。按泾陈公司的章程,泾陈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万元,其中陈三骏认缴投资额人民币125万元,占泾陈公司注册资本的50%,陈英骥、戴建平认缴投资额各人民币62。5万元,各占泾陈公司注册资本的25%。1996年3月13日上海青浦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书,证明陈三骏、陈英骥、戴建平以固定资产各投入所认缴的上述投资额。
原审审理中,陈三骏、陈英骥均表示泾陈公司的章程、验资等相关开办资料均由上海淀山湖经济城包办,陈三骏、陈英骥及戴建平未提供其实际已认缴泾陈公司上述投资额的证明。陈三骏、陈英骥对戴建平是否明知其是泾陈公司的股东之一,前后陈述不一。
原审法院另查明,泾陈公司于2003年3月26日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原审法院认为,中建二局与泾陈公司所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截止2000年1月6日泾陈公司向中建二局租赁钢管39。798吨,钢管总长为11,992米,由泾陈公司上述租赁合同的签订、经办人陈巍然自认等为据,应予确认。泾陈公司未按约归还中建二局租赁物,现泾陈公司已被核准注销,泾陈公司的投资开办人陈三骏、陈英骥、戴建平未能举证其各自已实际认缴泾陈公司的投资额,故陈三骏、陈英骥、戴建平应对中建二局承担清偿责任。中建二局主张以(2001)浦经初字第 154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中建二局出租的钢管折价每吨为人民币2,650元,作为陈三骏、陈英骥、戴建平不能返还租赁钢管的赔偿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陈三骏及陈英骥辩称,上述租赁合同系陈巍然擅用泾陈公司的名义与中建二局签订的,租赁关系实际系陈巍然与中建二局所发生的,对此未能提供证据,故不予采信。戴建平虽否认其为泾陈公司的投资开办人,但其辩称无法否定泾陈公司开办登记时其作为投资人的事实,故对此亦不予采信。陈三骏及陈英骥辩称,中建二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对此予以采信,酌情予以调整。陈巍然自愿对泾陈公司上述应对中建二局承担的清偿责任提供担保,并无不当,予以认定。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陈三骏、陈英骥、戴建平应共同归还中建二局租赁物钢管 39。798吨,如不能归还按每吨人民币2,650元折价赔偿;二、陈三骏、陈英骥、戴建平应共同支付逾期归还租赁物的违约金自2001年2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人民币150元计算;三、陈巍然对上述第一、二项陈三骏、陈英骥、戴建平的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