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与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张玉明、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佛中法执三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莲花路148号。
负责人徐后胜,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贤、罗江宁,均系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经贝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长兴大厦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八旗二马路42号2楼211。
法定代表人付保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玉明,男,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大厦2栋1806房,身份证号码:422326196501087034。
被申请追加人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朝阳街67号。
本院在执行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与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张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追加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0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罗江宁到庭听证,被执行人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追加人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称: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在公司验资注册后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现本案五被执行人已无财产清偿债务,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其抽逃出资的数额范围内,对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欠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申请追加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其至少应该在抽逃出资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1、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证明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出资额为5000万元;2、招商银行电汇凭证回单(是复印件,内容是:付款人为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361001325,汇入地点为宁夏吴忠,汇入行名称为建行朝阳街支行,金额为3000万元,汇款时间为2004年1月13日),证明:2004年1月13日,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划款3000万元,应该属于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3、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2004年4月财务报表(复印件),证明与上述电汇凭证回单相吻合。
被执行人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追加人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在审查过程中,本院责令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对其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均是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交原件供本院核对。2006年8月22日,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发出(2006)佛中法执字第160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查询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账号361001325的银行存款情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经查询,回复本院:无361001325这一账号,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有一账号为261001325的账户,但此账户并未发现2004年1月13日有汇入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