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源通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22日15:3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揭阳市源通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揭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揭中法民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体育东路140-148号南方证券大厦28楼。
  负责人刘世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泽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源通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黄岐山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锦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木深,广东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之间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中华保险广州公司)不服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4日,揭阳市源通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下称源通公司)与中华保险广州公司签订《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保险单》(正本),约定:源通公司向中华保险广州公司投保粤V08705号小客车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包括车上责任险每座20000元等),保险费为6132。21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12月9日至2005年12月8日。特别约定:本保险单按《保监复(2003)213号》批复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执行。明示告知:1、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单事实不符,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3、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部分。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5、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保险条款》对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总除外责任、义务、赔偿处理及按责免赔等作了具体约定。其中第三十一条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2月2日5时10分,驾驶员邓海明驾驶粤V08705号小客车从惠东往汕头方向行驶至G324线642km+400m处(即陆丰市城东镇圆盘转弯路段)时,被一部对向而来占道行驶的大货车碰撞,造成邓海明及出租车上乘客邓润平、张运雄当场死亡,另一乘客张启麟受伤,小客车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大货车驾驶者驾驶肇事大货车往广州方向逃逸。事故发生后,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大货车驾驶者(无名氏)驾车占道行驶,造成事故,且在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2、邓海明驾车属正常行驶,免负事故责任;3、乘车者邓润平、张运雄、张启麟无违章行为,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在处理过程中,源通公司支付死者尸检费2400元,殡葬费22380元,现场吊运费2000元,停车费1900元,从陆丰至揭阳吊运费1500元。2005年11月4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揭阳市经济贸易局、揭阳市金属回收公司出具《报废客车回收证明》,证明粤V08705号小客车已经报废。另外,本案交通事故死者张远雄、邓润平的父母分别于2005年4月1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源通公司承担客运合同的违约责任。诉讼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源通公司一次性补偿死者张远雄、邓润平的父母各3万元。原审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尔后,源通公司因与中华保险广州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于2006年8月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华保险广州公司赔偿源通公司保险金90400元(其中车辆损失险25000元、车上责任险60000元、现场施救费2000元、吊运费1500元、停车费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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