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杰友升电气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2011年08月22日16:1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海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杰友升电气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杰友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大佳何镇大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屠伟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097号珠江玫瑰花园翡翠阁2楼c座。
  法定代表人祝念曾,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宁波杰友升电气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4)浦民二(商)初字第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属约定不明;如此约定为恶意起诉一方创造心理便利和实际便利,不利于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本案应按购销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确定法院管辖地。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海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系争《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切由执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在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此约定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有关协议管辖的条件。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宁波杰友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珊
审 判 员 李 平
代理审判员 郑军欢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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