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达安金属有限公司与上海高校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

2011年08月22日16: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海万达安金属有限公司与上海高校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高校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春晓路149号l号楼6楼a座。
  法定代表人蒋东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之杰,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国俊,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达安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楼叶珍,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上海高校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民二(商)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0年11月20日,上诉人因筹措资金而向被上诉人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于2003年3月10日又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期间,上诉人曾于 2001年1月11日还款人民币50万元,尚余人民币200万元未归还。2003年1月23日,被上诉人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并同意上诉人减持被上诉人550万股股权,扣除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150万元借款,受让公司实际应付上诉人370.19万元,同时受让公司应承担上诉人150万元债务,会议同时明确了上诉人减持股份的操作方法。原审中,上诉人认可涉案550万元股权因诉讼已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原审认为,被上诉人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上诉人转让股份,该决议明确股权转让款应由受让人承担,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受让人,且上诉人的该笔股权已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目前实际无法转让,故董事会决议执行的基础并不存在,上诉人称涉案款项系被上诉人代受让方支付给上诉人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于2000年11月20日从被上诉人处划拨的人民币200万元,在被上诉人的内部资金划款通知单上明确其性质为暂借,上诉人亦加盖了公章确认,且董事会决议明确该笔款为借款,故其借款性质应予以确认,但该借款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上诉人应当返还从被上诉人处取得的款项。上诉人于2003年3月10日从被上诉人处划拨的人民币50万元,被上诉人未能证明该笔款项系借款,但上诉人称该笔款项系被上诉人代股权受让方支付给上诉人的退股款并无事实依据,且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该笔款项存在其他正当理由,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该笔款项,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人民币2,000,000元;被上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1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半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以被上诉人董事会确认美国长青投资有限公司已寻找到某公司受让涉案股权,被上诉人同意扣除上诉人的150万元借款,该董事会决议已实际履行,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原先的借款关系,仅有在履行该董事会决议中发生的股权转让之争议。另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50万元,也与事实不符,且原审在审理本案中程序严重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 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审理费。
  被上诉人则辩称,原判正确,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有相应证据佐证,应予确认。另外,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于2003年12月25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负有举证责任。综观本案法律事实,2000年11月2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人民币200万元,2003年3月10日又从被上诉人处划拨人民币50万元,期间,上诉人曾于2001年1月11日还款人民币50万元,现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人民币200万元未予归还,对此,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已不存在借款关系,仅有股权转让之争议,但该笔股权实际已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无法转让,且上诉人又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上述股权的明确受让人,故上诉人上诉所称之理由本院难以采信。上诉人上诉另称原审程序违法,经查,原审对本案审理由独任审判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程序合法,但原审判决书对该节表述有误,应予纠正。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