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大正三角地广场置业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0号
原告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塘沽路250号,联系地址上海市控江路1555号26楼。
法定代表人许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丽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彭喜根,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正三角地广场置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塘沽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华进,该公司职员。
案由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自1994年以来,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大正三角地广场”项目陆续投资及垫付了各种费用,经双方于2003年10月20日财务对帐,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 87,868,721。74元。鉴于被告实际经营情况和履行能力,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51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正三角地广场置业公司共同确认:被告上海大正三角地广场置业公司尚欠原告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10万元;
二、被告上海大正三角地广场置业公司同意于2004年6月20日之前将上述款项一次性向原告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完毕;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1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上海大正三角地广场置业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缴,被告上海大正三角地广场置业公司同意于 2004年6月20日之前将上述应负担的费用直接给付原告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 菁
代理审判员 蔡 虹
代理审判员 李 梅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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