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运鸿储运有限公司与宜勤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高民三(商)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内湖区文德路210巷 30弄63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志华,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运鸿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西牌楼4号。
法定代表人侯正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绪成,上海市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顺生,上海市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勤贸易有限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宜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志华,被上诉人上海运鸿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绪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6日,宜勤公司向运鸿公司发出传真,委托运鸿公司于同年6月7日将一批纺织面料从上海空运至柬埔寨金边,宜勤公司要求运鸿公司先联系订舱,货物的具体重量在6月7日上午告知运鸿公司。同年6月7日上午,宜勤公司告知运鸿公司纺织面料的重量约为12吨。运鸿公司经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航空公司)联系后,告知宜勤公司从上海空运货物至金边需经广州中转,因南方航空公司在广州的飞机均为小型客机,飞机载重量有限,无法一次将货物中转完毕。宜勤公司即要求运鸿公司先联系预订重量为6,055公斤的第一批313件纺织面料的舱位。运鸿公司即通过上海民航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航快递公司)向南方航空公司申请预订6月7日cz3504航班,并按宜勤公司的要求填写了空运提单(提单号为784- 0913-9896)。因宜勤公司向运鸿公司交付报关材料的时间已超过海关规定的截止时间,故该批货物未能在当日报送上海虹桥机场海关,亦未能配载当日的cz3504航班。运鸿公司将此情况告知宜勤公司,并告知宜勤公司因6月8日、9日系双休日,海关不办理报关,故该批货物最快只能配载6月10日的cz3504航班,且自广州中转至金边的cz323航班每周只有3个班次,分别在周一、周三、周六,故最快只能预订6月12日的cz323航班,宜勤公司表示没有异议,运鸿公司即按上述时间通过民航快递公司向南方航空公司预订了航班。因上海虹桥机场进行停机坪整修,故自6月10日起从上海至金边等原自上海虹桥机场海关报关监管的国际中转货物改为上海浦东机场海关报关。6月 10日,该批货物经由上海浦东机场海关报关,并由cz3504航班从上海空运至广州。因6月12日的cz323航班客人增多行李超重,造成飞机溢载,故南方航空公司通知运鸿公司未能将该批货物配上cz323航班,只能预配6月15日的cz323航班。运鸿公司即将此情况告知宜勤公司,宜勤公司要求运鸿公司尽快安排空运。6月15日,南方航空公司将该批货物中的50件配载cz323航班出运。6月17日及22日,南方航空公司先后将该批货物中的142件及121件配载cz323航班出运。6月26日,民航快递公司通知运鸿公司第一批货物的中转情况及该批货物已于6月22日全部运送至金边,运鸿公司即将此情况告知宜勤公司。
2002年6月12日,宜勤公司向运鸿公司发出传真,要求运鸿公司按规定的收货人名称及地址等将总重量为 5,970公斤的第二批312件纺织面料从上海经广州中转运至金边。运鸿公司即通过民航快递公司向南方航空公司预订了6月13日的cz3524航班,并按宜勤公司的要求填写了空运提单(提单号为784-0914-5010),办理了相应的报关手续。6月13日,第二批纺织面料配载cz3524航班从上海运至广州。南方航空公司先后在6月 19日安排了90件货物,6月24日安排了161件货物,6月26日安排了50件货物,6月29日安排了剩余的11件货物配载cz323航班。截至6月29日该批纺织面料全部运抵金边。运鸿公司在将第二批纺织面料的运送情况通知宜勤公司后,即要求宜勤公司按约支付空运费及相关费用。同年7月26日宜勤公司函复运鸿公司,认为宜勤公司将两批纺织面料的空运事宜全权委托运鸿公司处理,但运鸿公司未合理安排,及时处理,耽误了宜勤公司向客户交付成衣的时间,故宜勤公司只愿支付约定空运费及相关费用人民币 168,350元的20%。运鸿公司在向宜勤公司追讨空运费及相关费用未果后,遂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