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22日17:1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重庆洪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 庆 市 沙 坪 坝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沙法民再初字第17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重庆洪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伟,重庆市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天星桥晒光坪38-6-1号。
法定代表人卢中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惠强,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云盛,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重庆洪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燕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6)沙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调解书,经送达诉讼双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6月11日,洪燕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2007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07)沙法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原调解协议的执行,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伟,泰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惠强、郭云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4年11月10日,泰业公司与洪燕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洪燕公司向泰业公司借款人民币1 500 000元,用于开发位于合川紫荆翰林苑的项目工程,借款期限从2004年11月10日起至2005年11月9日止,洪燕公司将该项目的第二期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泰业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后,泰业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洪燕公司归还借款1 500 000元。2006年10月1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洪燕公司将其位于重庆合川市南办处希尔安大道6号地块(二期)面积5533平方米(本院已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折价1 410 000元抵给泰业公司;洪燕公司给付泰业公司借款90 000元。
本院制作的(2006)沙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泰业公司于200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洪燕公司称其与泰业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年6月11日,洪燕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人洪燕公司在再审中的意见:洪燕公司为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与泰业公司恶意串通签订借款协议,制造虚假借款事实,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请求撤销本院(2006)沙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泰业公司在再审中的答辩意见:泰业公司承认与洪燕公司制造虚假借款协议,并据此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的事实。
经再审审理查明,2006年7月18日,洪燕公司与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联建合同纠纷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洪燕公司给付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建费等500余万元。2006年7月24日,洪燕公司为逃避上述债务,规避其开发的合川紫荆翰林苑项目二期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因所欠债务被依法执行,虚构其曾向泰业公司借款的事实,与泰业公司签订落款时间为2004年11月10日的虚假借款协议一份。借款协议载明:洪燕公司向泰业公司借款1 500 000元,借款期限为从2004年11月10日起到2005年11月9日止,洪燕公司将二期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泰业公司,暂不办理抵押登记。同年7月26日,泰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2006)沙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洪燕公司位于重庆合川市南办处希尔安大道6号地块(二期)面积5533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同年10月16日,诉讼双方在本院主持调解中,达成调解协议:一、洪燕公司将位于重庆合川市南办处希尔安大道6号地块(二期)面积55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1 410 000元抵给泰业公司;二、洪燕公司给付泰业公司借款90 000元,此款限洪燕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泰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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