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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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东民初一字第23号

  原告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驻滨州市滨城区东外环路96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军,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电调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长泉,男,汉族,1965年4月20日生,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滨南供电公司经理,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531号。
  委托代理人崔富华,男,汉族,1956年2月5日生,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总法律顾问,住东营市东营区青岛路102号。
  2006年7月8日下午,原告雇员胡付玉、高国徽在被告所辖35KV滨一线52号杆处进行工程施工,造成电击死亡,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共计501000元,后双方行了协商,但被告并未履行协议,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0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0000元。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二、案件受理费10020元,减半收取501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海
审 判 员 张 勇
审 判 员 张素云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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