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包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22日17:3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海包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66号

  原告上海包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圆明园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福建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震方,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包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外滩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金外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叶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包装公司诉称,包装公司与金外滩公司于1992年1月20日签订了“关于集资参建延安东路九号街坊综合楼”的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一条规定:包装公司参建面积为16,106平方米,房屋得益率为38%,即实际得建筑面积6,120平方米,含8个层面面积。该协议书第三条规定:每平方米暂定造价为人民币9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按包装公司的参建面积计算,包装公司的投资总额计1,530万元。该协议书第六条规定:包装公司参建的综合楼部分,综合楼建成正式交付原告使用前由金外滩公司配合包装公司办妥有关的一切手续。产权归包装公司所有。包装公司、金外滩公司还于1994年7月28日召开了协调会,并形成纪要。该纪要第二条规定:双方确认从13层到20顶层为包装公司的综合楼用房。该纪要第五条:双方在1993年9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造价上调,即每平方米造价为1,200元,包装公司参建面积16,106平方米,投资总额调整为1,933万元。包装公司在该次协调会上接受了调价意见,并提前将工程款交付金外滩公司。金外滩公司又于1994年5月25日以函件的方式告知包装公司,包装公司的投资总额又被调整为3,249.36万元。包装公司为妥善处理此事,至1996年7月共交付工程款3,244万元。金外滩公司在承建综合楼时,严重延误工期,造成包装公司巨大损失,金外滩公司据此于1995年11月将包装公司应当获得的综合楼13层到20层房屋交给包装公司进行装修。包装公司将房屋装修完毕后,便要求金外滩公司按参建协议规定,为包装公司办妥一切手续。金外滩公司以造价又要上调为由拒不理会包装公司的要求。后包装公司因涉他案,包装公司的参建房屋被法院查封。之后,包装公司又不断与金外滩公司联系,要求其履行义务,然至今未果。包装公司与金外滩公司系建立参建房屋的关系,包装公司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了义务,但金外滩公司却迟迟不为包装公司办相关手续。金外滩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包装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金外滩公司确认延安东路九号街坊综合楼13层至20顶层房屋属包装公司所有(投资总额为3,249.36万元);2、金外滩公司按参建协议为包装公司办理上述房屋入户及产权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金外滩公司承担。
  金外滩公司辩称,双方确于1992年1月20日签订了“关于集资参建延安东路九号街坊综合楼”的协议。包装公司则支付了其中的3,249.36万元造价费用,但根据整幢房屋的造价,包装公司支付的钱款只能取得4个层面的房屋。其二,金外滩公司由于在建造房屋中道路塌方,至此交付房屋迟延,现包装公司参建的房屋已由金外滩公司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包装公司应支付6,250万元的造价及其他费用后,才能取得8个层面的房屋,故不同意包装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驳回包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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