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长江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2号
原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林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莉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长江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碧波花园b-5。联系地址:上海市惠民路149弄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万里。
原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诉被告上海电气(集团)长江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7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莉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4月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两份,分别约定:由原告代被告支付河南林州市发电厂扩建2×25mw机组配套工程设备垫付款人民币 1,500万元;原告代被告支付昆山麦克林电力有限公司1×6mw机组工程设备垫付款人民币1,000万元。后原告按约代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已陆续偿还人民币900万元,尚有人民币1,600万元未还。2003年8月,原、被告签订房产抵押还款合同一份,被告承认尚欠原告设备垫付款人民币1,600万元,承诺于2003年12月31日前偿还欠款人民币176。5万元,并将吴县市开发区碧波花园三区别墅b-5、b-6两处房产抵押给原告。2003年9月,原告和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被告再次确认欠原告设备垫付款人民币1,600万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03年12月31日前偿还700万元,于2004年2月29日之前偿还300万元,于2004年6月30日前还清余款人民币600万元;如被告不能在2004年2月29日之前累计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万元,则原告有权就欠款总额人民币1,600万元主张权利。但被告至今没有按约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人民币1,600万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二份。
2、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产抵押还款合同一份。
3、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一份。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代被告支付有关设备款后,被告应承担返还原告代付款项的义务。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长江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欠款人民币1,6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5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赵惠琳
代理审判员 朱志红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燕
书 记 员 夏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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