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闵行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22日18:5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海联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闵行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联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660弄54号。
  法定代表人何根余,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根宝,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闵行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潭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蔚然,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陆根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杰,上海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联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闵行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5)闵民三(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联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根余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根宝,被上诉人上海闵行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蔚然、被上诉人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3年1月29日,上海闵行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集团)、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集团)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房地集团将本市梅陇一村46弄1-3号住房成套改造工程发包给广厦集团施工,承包范围为桩基、土建、水电、室外总体;合同工期为2003年2月20日至2003年10月20日;合同价款为1,403,000元(人民币,下同)。
  2003年2月15日,上海联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与广厦集团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广厦集团将本市梅陇一村46弄1-3号成套改造工程分包给联盟公司施工,工程造价为1,403,000元;工程工期为2003年2月20日至2003年10月20日。合同还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
  2003年7月25日,房地集团、广厦集团再次签订《建筑工程协议》,约定本协议系原梅陇一村46弄1、2号房成套改造工程合同的补充部分。协议同时约定:本协议所涉工程名称为本市梅陇一村46弄3号房成套改造工程;工程造价为388,982元;工期自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工程造价为暂定价,待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双方在协议中还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工程实际均由联盟公司施工,现工程已竣工验收。2004年9月27日,房地集团、广厦集团在工程审定单上盖章,确认梅陇一村1-3号旧房改造工程的审定结算造价为2,452,097元。
  联盟公司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集团支付工程欠款198,845.25元。房地集团认为与联盟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房地集团已支付工程款的数额2,348,251.75元,尚欠工程款103,845.25元,其中45,000元是与广厦集团约定的清场费,故还有58,445.25元未支付联盟公司。广厦集团认为本案工程造价经审计为2,452,097元,房地集团尚欠工程款243,845.25元未付,其中45,000元由广厦集团收取,余款198,845.25元,应由联盟公司向房地集团收取。
  原审中另查明:2003年2月至2005年1月期间,房地集团共支付工程款2,348,251.75元,其中大部分工程款均由房地集团通过上海梅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钱款中1,385,600元由联盟公司下属工程分包人李玉云签收。
  联盟公司及广厦集团对由李玉云签收的140,000元工程款有异议,认为联盟公司及广厦集团未收到上述工程款,对于其余由李玉云签收的工程款则表示认可。联盟公司及广厦集团均表示,在房地集团的欠款中,除45,000元由广厦集团收取外,其余由联盟公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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