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达尔胡镇前德门嘎查委员会与扎兰屯植物油公司、万家芝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扎 赉 特 旗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扎民初字第36号
原告巴达尔胡镇前德门嘎查委员会,住所地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前德门嘎查本屯。
法定代表人周银壮,职务嘎查达。
委托代理人包海峰,男,29岁,蒙古族,法律工作者,现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
委托代理人田喜,男,3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前德门嘎查。
被告扎兰屯植物油公司,住所地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李墨书,职务经理。
被告万家芝,女,45岁,汉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前德门嘎查。
委托代理人曹洪峰,内蒙古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程君,男,58岁,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扎赉特旗巴达尔胡农场。
原告巴达尔胡镇前德门嘎查委员会(下称前德门嘎查)诉被告扎兰屯植物油公司、万家芝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锦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德门嘎查法定代表人周银壮、委托代理人包海峰、田喜、被告万家芝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洪峰、赵程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扎兰屯植物油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我嘎查将1000亩土地承包给扎兰屯植物油公司,首期十年承包费已交。后该公司将土地层层转包给被告万家芝经营。2005年秋被告万家芝在所承包土地内植树,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故起诉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万家芝的土地承包关系。
被告扎兰屯植物油公司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万家芝辩称,合同并没有约定不许种植树木,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种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7日,原告前德门嘎查会同乌兰套海嘎查一起分别将各自的1000亩土地承包给被告扎兰屯植物油公司,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三十年,首期至2007年为一期十年;在承包期内只允许种植,不允许与政策相对的任何活动;乙方有转包权和继承权;在承包土地内乙方有权建300m2房屋及配套设施。合同履行中,2001年3月27日该地转包给孙喜富经营,2005年12月12日原告的1000亩土地转包至被告万家芝经营,转包过程中均适用了原始承包发包合同约定。2005年秋季,被告万家芝在所承包土地内植树200余亩,原告认为被告万家芝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而违反合同关于“只允许种植”的约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发包土地。
另查明:被告扎兰屯植物油公司已于2000年2月15日由扎兰屯市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被告万家芝在所承包土地内种树未取得退耕还林手续,未在退耕还林规划范围之内。原告向外所发包土地,系国有土地,由旗人民政府委托原告经营并收取承包费,首期十年承包费已收取完毕。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被告提供的土地转包协议书二份,本院调查王玉臣笔录,扎兰屯市法院(1999)扎经破字第38-1、38-2号裁定书各一份,被告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经当庭质证后,原、被告均对各方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转包协议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虽有异议并提供巴达尔胡镇国土资源所证明是原告集体土地,由于被告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效力高于巴达尔胡国土资源所证明,且原告发包土地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范围之内,因此,本院采信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原告发包系国有土地,由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委托原告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发包土地虽系国有土地,但根据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委托授权原告有权进行经营管理,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通过转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原、被告间土地承包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明知所承包土地为农用土地,因此订立合同的目的种植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农作物,被告万家芝未经发包方同意并未取得植树造林合法手续前提下在不属退耕还林范围内的土地上植树,应当是改变了原农用土地的用途,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追究被告万家芝违约金的行为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第15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