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亚东精品服饰广场破产还债清算组与张光明、徐州市希迩顿大酒店拍卖合同纠纷案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徐民一初字第131号
原告徐州亚东精品服饰广场破产还债清算组,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云龙区人民政府院内。
负责人张仲航,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清,副组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杰,徐州凯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光明,男,1969年12月生,汉族,徐州市希迩顿大酒店经理,住徐州市津浦西路津浦花园5-2-402室。
委托代理人赵强,徐州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州市希迩顿大酒店,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199号。
投资人张光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强,徐州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学顺,男,1964年4月生,汉族,徐州市希迩顿大酒店员工,住徐州市祥和南区2-2-201室,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徐州亚东精品服饰广场破产还债清算组(以下简称亚东清算组)与被告张光明、被告徐州市希迩顿大酒店(以下简称希迩顿大酒店)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9日立案受理,2005年9月8日中止审理,2006年2月28日恢复审理,于200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亚东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王军清、刘杰,被告希迩顿大酒店的投资人张光明、委托代理人赵强、王学顺以及被告张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东清算组诉称:2002年9月9日原、被告及徐州市淮海拍卖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亚东服饰广场拍卖付款及房产手续交付协议》,约定原告将自有的亚东商场房产委托徐州市淮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告以1960万元的价格整体竞买成功,但至今被告尚欠款432万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付欠款432万元,利息2008608元,后利息变更为954036元。
被告张光明、希迩顿大酒店辩称:原告亚东清算组至今也没有按约定办好房产证,也没有交付给我方,说明原告已经违约,我方享有抗辩权。原告亚东清算组要求支付利息的要求不能成立,我方支付余款的前提是对方先交付房产证,并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和份额扣减款项,包括降低的价款2585503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的129275元及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州希迩顿大酒店系独资企业,被告张光明是该企业的投资人。2002年5月8日亚东清算组委托徐州市淮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亚东商场的房产。徐州市淮海拍卖有限公司制作了拍卖公告交予被告亚东清算组,并予公告。主要内容为:“亚东商场整体、分割开拍,亚东商场建筑面积近8000平方米,且现有规划用地924.8平方米,规划批准可建营业、办公房6000平方米(一层已建好),商场现有电梯、消防、停车场等设施;整体拍卖起拍价1900万元;分割拍卖分为16项房产(7681.63平方米),分为四类价格计算”。被告希迩顿大酒店投资人张光明交付100万元保证金后,于2002年6月28日参加了竞拍,最终以1960万元竞买成功。
2002年9月9日原、被告及徐州市淮海拍卖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亚东服饰广场拍卖付款及房产手续交付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张光明于2002年7月10日前交款30%,亚东清算组即日起负责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手续,并承担一切过户税费。二、亚东清算组应于2002年12月30日前,将房产及土地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并将新的房产、土地证、原计委立项、规划定点手续交于张光明。张光明应于2002年12月30日前,将全部拍卖成交款交付亚东清算组。张光明于2002年10月20日前再交付总成交款的30%。在张光明付清总成交款60%后十日内,亚东清算组应把房屋交付张光明使用。三、如张光明付清总成交款60%后,亚东清算组不能交付房屋使用,每逾期一天,亚东清算组应支付已交付成交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余款40%在2002年12月30日前,于亚东清算组交付新的房产证、土地证、原计委立项、规划定点手续时同时交清。如到期不能交付,双方再行协商延期手续。如亚东清算组办好房产证、土地证、原计委立项、规划定点手续后,张光明不能付清40%余款,亚东清算组有权再行拍卖处理”。张光明签字并加盖了徐州希迩顿大酒店的公章。合同签订后,被告总计付款1528万元(2002年9月9日付款518万元,11月20日付款70万元,2003年3月10日付款100万元,6月24日付款40万元,2004年6月23日付款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