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正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康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正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佛罗公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梁国华。
委托代理人:曾远飘,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金沙二街3号617号房。
委托代理人:邓萧文,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二路98大院36号102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康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桂澜路西侧恒达工业区M座23-24号。
法定代表人:何炽基。
委托代理人:李高峰,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守亮,男,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板木乡文教。
上诉人佛山市正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康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7)佛禅法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0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正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远飘、邓萧文,被上诉人康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高峰、马守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0日至2005年10月5日,正力公司多次向康德公司供应制造医疗器械的原材料,双方存在康德公司收取货物后以医疗器械制成品抵扣货款的交易行为。2006年11月28日,正力公司开《对账单》要求康德公司确认收货数量,同年11月30日,康德公司在该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收货数量为104300元。康德公司于2006年1月19日、7月1日、8月4日、8月29日分四批用制成品向正力公司抵扣货款,金额为75000元,康德公司尚欠正力公司货款29300元。
2006年12月6日,正力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康德公司支付货款1179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180元(从2005年10月5日暂计至2006年11月20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共计12810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力公司、康德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康德公司收取正力公司的原材料后以货抵款,是康德公司认可的交易行为,该行为合法,以货抵款后康德公司仍欠正力公司货款没有及时付清,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剩余的货款康德公司应当支付;正力公司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正力公司主张从2005年10月5日起算,该时间是正力公司供应最后一批货的时间,但此时康德公司的实际欠款金额并未最终确定,康德公司在对账单上签章的时间2006年11月28日也仅是确定了其收货的数额,并未确定欠款金额,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均不能以上述两个时间确定,而依法应从正力公司起诉的2006年12月6日起计算。康德公司仅对正力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口头抗辩,而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康德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正力公司支付货款29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逾期利率从2006年12月6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逾期支付,则按上述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正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72元、保全费1161元,合计5233元,由康德公司承担1150元,由正力公司自行承担40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