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广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和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董福顺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23日07:5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世贸广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和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董福顺买卖合同纠纷案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沈中民四合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世贸广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 1号方圆大厦814。
法定代表人:黄俊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烁,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锡箔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12号3-5-2,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44号。
法定代表人:付志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贺斌,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二段25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烁,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锡箔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12号3-5-2,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福顺,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汾河街45号5-3-2,系沈阳市东祥顺乙炔氧气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波,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镇达连屯村十组6号。
委托代理人:高春杰,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杨士街道公相委五组14号。
上诉人世贸广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置业)和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建集团)因与被上诉人董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6)沈河民三合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四庭副庭长王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健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越飞参加评议,于2007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世贸置业的委托代理人杨烁,上诉人怀建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贺斌、杨烁,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波、高春杰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原审查明:世贸广场工程由世贸置业开发建设,由怀建集团沈阳分公司承建,上诉人怀建集团沈阳分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陆兴武。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期间,董福顺给世贸广场工地送氧气、乙炔气,由工地库房管理人赵培明、逢炯亮、张凤馥、王德义、李荣贵、易振德、丁宝昌签收,合计金额20775元。董福顺为索要上述货款未果,起诉来院。
原审法院认为:董福顺向怀建集团沈阳分公司承建的世贸广场工地供应氧气、乙炔气,承建方工作人员签收,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董福顺履行了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怀建集团沈阳分公司应承担给付货款的合同义务,拖欠不付是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给付货款违约责任。怀建集团沈阳分公司是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怀建集团总公司承担。董福顺供应的氧气、乙炔气用于上诉人世贸置业开发建设的世贸广场工地,上诉人世贸置业是实际受益人,且与承建方怀建集团沈阳分公司并未结算,应由怀建集团对董福顺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怀建集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给付董福顺货款20775元。二、世贸置业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840元由怀建集团负担,世贸置业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世贸置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董福顺向法院诉讼的案件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收货的义务人为北京怀建沈阳分公司,而不是世贸置业。董福顺与世贸广场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世贸置业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审法院却以世贸置业与怀建集团沈阳分公司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且未实际结算为由,判令世贸置业承担连带给付货款的责任,已严重侵害了世贸置业的合法权益。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民事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民事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