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新加坡·雅科本设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琼民一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融贸易区世贸东路2号C栋2302。
法定代表人:李仲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游,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加坡·雅科本设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069113麦士威路20号麦士威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青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献业,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公司)与被上诉人新加坡·雅科本设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科本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世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游和被上诉人雅科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献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2001年9月10日,雅科本公司与世贸公司签订《海南世贸项目工程设计合同书》。合同规定:世贸公司委托雅科本公司负责海南世贸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从总体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到园林方案和施工图设计;鉴于当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资料报建由当地设计院负责,雅科本公司将代世贸公司选择并委托国内有实力、高水准的设计院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的专业服务;世贸公司负责依项目发展规划提出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基础资料,依约接受雅科本公司提交的设计图则文件,并依约及时支付设计费;雅科本公司将委托雅科本建设工程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负责一切工程设计咨询;世贸公司将总设计费用支付给深圳公司;本合同内容包括:①合同书;②合同一般条件;本合同书于双方正式签署后,须经审批机关审批并以世贸公司提交经当地政府确认的规划设计要点和红线图为合同生效之必要条件。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般条件》中,双方对规划设计委托内容、设计工作进度、设计费用及支付、双方职责、合同争议处理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划设计委托内容"部分规定了雅科本公司的职责范围,即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设计方案、环境设计施工图以及其它双方协商同意的工作范围;以上工作范围中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有关报批的工作,鉴于当地政策法规所限,报批文件需要当地设计院签章、出图。"设计工作进度"'部分载明:雅科本公司已完成G、H栋的方案报建设计图、施工图报建以及三期全部的方案报建图;三期全部的扩初和施工图报建应分别于2002年2月18日、5月20日完成,园林的方案报建图和施工图报建应分别于2002年1月13日、4月1日完成。"设计费用及支付"'部分规定:总建筑面积暂计209090平方米,总设计费1000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按设计工作阶段的完成情况,世贸公司以设计费总价按比例向雅科本公司支付,其中:定金200万元人民币;方案设计完成100万元人民币;扩初设计完成通过报建100万元人民币;施工图设计300万元人民币;施工图现场配合170万元人民币;园林设计130万元人民币。因雅科本公司须相应委托当地有资质设计单位完成扩初与施工设计阶段各专业工作,世贸公司支付雅科本公司设计费后,雅科本公司支付给设计单位,并与设计单位一起出具发票给世贸公司;定金于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支付,各期设计费用原则上依合同条款完成相关设计内容提交给世贸公司后5日内支付,下一阶段设计工期的开始,以前一阶段设计费支付为必要条件,设计工期以收到合同预付款之日起计;设计内容增减引致设计费变更或非雅科本公司原因之重大设计变更,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调整相应设计费用。双方在《合同一般条件》的"合同说明事项"中规定:本合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条例及合同履行地地方法律亦为本合同之法律依据;双方就某特定事项,可协商专门适用之特定法律规范,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世贸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部分或全部阶段设计款项,且合理时间内仍未支付,则依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支付规定,自雅科本公司在合理时间书面通知催促书送达世贸公司之日起,世贸公司应按相应延期部分金额,加付滞纳金每日千分之二,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雅科本公司有权暂停履行以下阶段的工作并书面通知世贸公司。双方在《合同一般条件》中尚约定,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并以雅科本公司完成全部设计工作,世贸公司支付全部设计款项时合同正式终止。 2001年9月,雅科本公司向世贸公司出具委托书称,其委托深圳公司协助其在中国负责海南世贸项目的设计咨询管理工作,并提供配合给当地设计院,设计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责任仍由其承担。雅科本公司同时要求世贸公司将应付的设计与咨询费直接汇到深圳公司账户,并由该公司出具发票。由于在双方签订《海南世贸项目工程设计合同书》之前,雅科本公司已实际进行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故世贸公司于2001年6月18日至2002年3月5日,先后四次向雅科本公司支付设计费共计350万元人民币。2001年11月12日,海口市城市规划局下发海市规会审[2001]036号《海口市城市规划局"海口世贸雅苑"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纪要》,其中载明:"'海口世贸雅苑'属海南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所建世贸花园第三期工程,位于市金贸区外资区,……其中三期用地48660㎡"。一期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二期工程正在施工,拟建三期工程由楼栋17~32层商住楼围合而成,临滨海大道设有小区配套的会所,内含商务中心、游泳池、健身房、美容美发室、咖啡馆等公建服务设施。开发商为海南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由新加坡雅科本设计机构与重庆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设计。"该评审会纪要尚载明,与会评委原则同意世贸雅苑设计方案的构思,同时亦提出了调整、补充和完善规划设计的意见。后因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雅科本公司要求世贸公司结算付款未果,遂成诉讼。